第五章 论十诫
282# 教理问答,即十诫,就其外在意义与内在意义加以阐释。
普天之下,无一民族不知杀人、犯奸淫、偷盗、作假见证为邪恶;亦无一民族不知,若不以法律防范这些邪恶,则王国、共和国,以及任何已立定的社会,皆将无以为继。既如此,谁能以为以色列民族较诸民族愚钝至此,竟不知这些事为邪恶呢?故人或可惊异:这些在世上普遍为人所知的律法,何以竟由耶和华亲自在西奈山,以如此巨大的神迹颁布。
然而,请听其故:这些律法之所以以如此巨大的神迹颁布,是为使人知道,它们不只是公民法与道德法,而且也是神性之法;违犯这些律法,不只是向邻舍,即向同国之人和社会行邪恶,而且也是得罪上帝。因此,这些律法藉耶和华从西奈山之颁布,亦成为宗教之法。显而易见,凡耶和华所吩咐者,祂皆命其作为宗教之事;因而也命人为了得救之故而实行。然在阐释诸诫命以前,须先论其神圣性,以显明宗教寓于诸诫之中。
第一节 十诫在以色列教会中乃为神圣本身
283# 十诫诸诫命,因其为圣言之初熟之果,并由此为将在以色列民族中建立之教会的初熟之果;又因其以简要纲领总括一切宗教之事,藉之有上帝与人的结合,以及人与上帝的结合;故其神圣至极,无有更神圣者。
其至为神圣,由以下诸事显然可见:雅威主亲自降临于西奈山,在火中并与天使同在,且由那里以活声颁布这些诫命;民众曾预备自己三日,以便观看并聆听;山被围住,不许任何人接近,免得死亡;祭司和长老也不得靠近,惟有摩西可以。又见于:这些诫命由上帝的指头刻写在两块石版上;摩西第二次携此二版下山时,面容发光。又见于:此二版后来被安放在柜中;此柜置于帐幕的至内处;柜上设有施恩座,施恩座上置有金造的基路伯;帐幕中柜所在的至内处,称为至圣所。
又见于:在幔子之外,即在那柜所在之幔子外,陈设了多样之物,用以代表天堂与教会的圣物;这些乃是:包金的桌子,其上有陈设饼;金坛,其上焚香;金灯台,带有七盏灯;又有周围的帷幔,由细麻、紫色线和朱红线织成。整个帐幕的神圣,非由别处而来,惟由柜中之律法而来。
因柜中律法使帐幕具有神圣,故以色列全体民众,照命令按支派次序,在帐幕四围安营;并按次序随其后起行;那时白日有云在其上,夜间有火在其上。因这律法的神圣,以及雅威在其中的临在,雅威便在基路伯之间、施恩座之上与摩西说话;而那柜也被称为“雅威在那里”。亚伦不得进入幔内,除非带着祭物与香,免得死亡。
又因雅威临在于这律法之中并环绕其外,故藉着存有此律法的约柜,也行了诸多神迹:如约旦河水分开;只要约柜停在河中,民众便从干地经过;又如约柜被绕行时,耶利哥城墙倒塌;非利士人的神大衮在约柜前先面伏于地,后来头与两掌皆被斩断,倒卧在其庙门槛上;又如因约柜之故,伯示麦人被击杀数千;乌撒因触摸约柜而死。又如大卫以祭物与欢呼将此柜迎入锡安;后来所罗门将其置于耶路撒冷圣殿中,使之成为圣殿的内殿;此外尚有许多事。
由这些事可见,十诫在以色列教会中乃为神圣本身。
284# 以上所引关于此律法之颁布、神圣与能力诸事,见于圣言以下各处:
雅威降临于西奈山,在火中;那时山冒烟并震动,且有雷轰、闪电、密云与角声(出19:16—18;申4:12;5:22—26)。民众在雅威降临以前,曾预备自己,并洁净自己三日(出19:10,11,15)。山被围住,不许任何人接近并临近其下方,免得死亡;祭司也不得靠近,惟有摩西可以(出19:12,13,20—23;24:1,2)。律法由西奈山颁布(出20:2—17;申5:6—21)。律法被刻写在两块石版上,且由上帝的指头写成(出31:18;32:15,16;申9:10)。摩西第二次从山上携此二版下来时,面容发光,以至于他与民众说话时,须用帕子遮面(出34:29—35)。二版被安放在柜中(出25:16;40:20;申10:5;王上8:9)。柜上设有施恩座,施恩座上置有金造的基路伯(出25:17—21)。
柜连同施恩座与基路伯,被置入帐幕之中,并构成帐幕的第一层,亦即至内层;而包金的桌子,其上有陈设饼,金造的香坛,以及带灯盏的金灯台,则构成帐幕之外层;十幅由细麻、紫色线与朱红线所成的帷幔,则构成其最外层(出25:1—40;26:1—37;40:17—28)。柜所在之处,称为至圣所(出26:33)。以色列全体民众按支派次序,在帐幕四围安营,并按次序随其后起行(民2:1—34)。那时白日有云在帐幕之上,夜间有火在其上(出40:38;民9:15—23;14:14;申1:33)。雅威在柜上、基路伯之间与摩西说话(出25:22;民7:89)。那柜因其中有律法,便称为“雅威在那里”;盖摩西在柜起行时说:“雅威啊,求你兴起”;在柜停息时说:“雅威啊,求你归回”(民10:35,36;又见撒下6:2;诗132:7,8;代下6:41)。因这律法的神圣,亚伦不得进入幔内,除非带着祭物与香(利16:2—14及以下)。
因主之能力临在于柜中之律法,约旦河水便分开;只要柜停在河中,民众便从干地经过(书3:1—17;4:5—20)。约柜被绕行时,耶利哥城墙便倒塌(书6:1—20)。非利士人的神大衮在约柜前仆倒于地;后来又卧在庙门槛上,头与两掌皆被割断(撒上5:1—12)。伯示麦人因约柜之故,被击杀数千(撒上5:1—12;6:1—21)。乌撒因触摸约柜而死(撒下6:7)。大卫以祭物与欢呼将约柜迎入锡安(撒下6:1—19)。所罗门将约柜迎入耶路撒冷圣殿,使之成为圣殿的内殿(王上6:19及以下;8:3—9)。
285# 因为藉此律法有主与人的结合,以及人与主的结合,所以它被称为约与见证;称为“约”,是因为它使人结合;称为“见证”,是因为它确认并证实约的条款。因为在圣言中,“约”表示结合,“见证”表示对其条款的确认与证明。因此,那些版有两块:一块为上帝,一块为人。
结合是由主成就的;但这发生于人实行其版上所写之事的时候。因为主不断临在,并愿意进入;然而人必须凭从主而来的自由开启。主说:“看哪,我站在门外叩门;若有人听见我的声音,又开了门,我就进到他那里,与他一同坐席,他也与我一同坐席。”(启3:20)
刻有律法的石版被称为约版;因这些版,那柜被称为约柜;律法本身也被称为约,可见于民10:33;申4:13,23;5:2,3;9:9;书3:11;王上8:21;启11:19;以及别处。
因为“约”表示结合,所以论到主,有话说:祂将作“众民的约”(赛42:6;49:8,9);祂也被称为“立约的使者”(玛3:1);祂的血被称为“立约的血”(太26:28;亚9:11;出24:4—10)。因此,圣言也被称为旧约与新约;因为立约乃是为着爱、友谊、结伴与结合之故。
286# 此律法之中所以具有如此神圣与如此能力,乃因其为一切宗教之总括;盖它刻于两版之上,一版总摄凡关乎上帝者,另一版总摄凡关乎人者。
故此律法之诫命称为十言(出34:28;申4:13;10:4)。其所以如此称者,因“十”表示一切,“言”表示真理;实则其中之言语多于十句。关于“十”表示一切,且十一奉献因其此义而被设立,可参看《揭秘启示录》101节;至于此律法为一切宗教之总括,则将于下文见之。
第二节 十诫三义所含之万有
287# 十诫在字义中含有教义与生活的一般诫命;而在灵义与天义[ “天义”,即“属天义”,对应拉丁文 Sensus Caelestis。此处为与“字义”(Sensus Litterae)、“灵义”(Sensus Spiritualis)相并列,故采二字译名“天义”,以保持术语结构之整饬。瑞登堡神学中,“天义”高于“灵义”,属于属天层级之意义 ]中,则普遍地含有一切。
众所周知,十诫在圣言中卓然被称为律法,因为它含有凡属教义与生活的一切;盖其不仅含有凡关乎上帝者,亦含有凡关乎人者。因此,此律法被刻于两版之上,一版论上帝,另一版论人。又众所周知,教义与生活的一切,皆归于爱上帝与爱邻舍;此二爱之一切,皆含于十诫之中。全部圣言所教无非此事,可由主以下之言明见:“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律法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太22:35—37,40)“律法和先知”表示全部圣言。
又有话说:“有一个律法师试探耶稣,说:夫子,我该作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律法上写的是什么?你怎样念呢?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耶稣说:你这样行,就必得生命。”(路10:25—28)
今既然爱上帝与爱邻舍为圣言之一切,而十诫在第一版中概括含有爱上帝之一切,在第二版中概括含有爱邻舍之一切,则由此可知,十诫含有凡属教义与生活的一切。由所见二版亦可明知,二者如此相联:上帝从祂之版注视人,而人从自己之版回视上帝;于是有一种相互的注视。此注视之性质乃是:就上帝一方而言,祂绝不停止注视人,并施行凡关乎人得救之事;若人接受并实行其版上所载者,则相互的结合便得成就。于是便应验主对那律法师所说的话:“你这样行,就必得生命。”
288# 在圣言中,“律法”一词屡被提及;今当说明:在严格意义上、在较广意义上、以及在最广意义上,“律法”各指何物。
严格意义上,“律法”指十诫;较广意义上,指藉摩西赐给以色列子孙的条例;最广意义上,则指全部圣言。严格意义上“律法”指十诫,此乃众所周知。
但较广意义上,“律法”指藉摩西赐给以色列子孙的条例,这可由利未记中各项条例皆被称为“律法”(和合本译作条例)而见。例如:“这是赎愆祭的律法”(利7:1);“这是平安祭的律法”(利7:7,11);“这是素祭的律法”(利6:7以下;英译本为6:14以下);“这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和承接圣职之祭的律法”(利7:37);“这是走兽和飞鸟的律法”(利11:46以下);“这是妇人生男生女的律法”(利12:7);“这是大麻风的律法”(利13:59;14:2,32,54,57);“这是患漏症者的律法”(利15:32);“这是疑妻不贞的律法”(民5:29,30);“这是拿细耳人的律法”(民6:13,21);“这是洁净的律法”(民19:14);“这是关于红母牛的律法”(民19:2);“这是关于君王的律法”(申17:15—19)。甚至摩西全书亦被称为“律法”(申31:9,11,12,26);新约中亦然,如路2:22;24:44;约1:45;7:22,23;8:5等处。保罗所谓“律法的行为”,乃指这些条例;他在那里说:“人称义是因信,不在乎律法的行为”(罗3:28)。这从其后文可清楚看出;也可由他对彼得所说的话看出。他责备彼得犹太化,并在同一节中三次说:没有人因律法的行为称义(加2:14,16)。
至于最广意义上,“律法”指全部圣言,这可由以下经文看出:耶稣说:“你们的律法上岂不是写着:你们是神吗?”(约10:34),此语写于诗82:6;“众人回答说:我们从律法上听见,基督是永存的。”(约12:34),此事写于诗89:29;诗110:4;但7:14;“这要应验他们律法上所写的话:他们无故地恨我。”(约15:25),此语写于诗35:19;法利赛人说:“官长或法利赛人岂有信祂的吗?但这不明白律法的百姓……”(约7:48,49);“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16:17)。这些地方的“律法”,皆指全部圣经;此外,大卫诗篇中尚有无数处如此。
289# 十诫在灵义与天义中,普遍含有教义与生活的一切诫命,也就是信仰与仁义的一切;其原因在于:圣言在其字义中,无论整体还是每一部分,皆蕴藏着两个内在意义:一个称为灵义,另一个称为天义;并且在这些意义中,神性真理处于其光中,神性良善处于其热中。既然圣言整体及其每一部分皆具有此性质,那么十诫的十条诫命也就必须按照这三重意义来解释,即所谓字义、灵义与天义。圣言具有这样的性质,可由前文“论圣言”一章中所已证明者看出(见上文193—208节)。
290# 人若不知圣言之性质,即不能稍得其观念,以明白圣言之每一处皆含无限;所谓无限,乃谓其中含有不可胜数之事,虽天使亦不能穷尽。圣言中任何一处,皆可比作一粒种子:自土中萌发,长为大树,复结众多种子;由此诸种子又生同类之树,诸树相合而成园;再由此园之种子复生诸园,如是推衍,以至无穷。主之圣言在其每一处皆如此,十诫尤其如此;盖十诫既教人爱上帝并爱邻舍,故为全圣言之简要总括。
主亦以比喻说明圣言之性质如此,说:“上帝的国好像一粒芥菜种,有人拿去种在自己的田里;这原是百种里最小的,等到长起来,却比各样的菜都大,且成了树,以致天上的飞鸟来宿在它的枝上。”(太13:31,32;可4:31,32;路13:18,19;结17:2—8)
圣言中有如此无限之灵性种子,即真理,可由天使智慧明见;盖天使一切智慧皆出于圣言,且此智慧在彼等里面增长直到永远。彼等愈有智慧,愈清楚看见智慧本无穷尽;并觉知自己仅在智慧之前庭,至于主之神性智慧,即便其至微之处,亦不能触及;彼等称之为深渊。今既圣言出于此深渊,因其出于主,则显然可知,圣言之一切处皆含某种无限。
第三节 诫命一: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291# “在我面前(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是第一条诫命之言(出20:3;申5:7)。按自然义,即字义,此处最直接所指,乃不可敬拜偶像;因为其后接着说:“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它们,也不可事奉它们;因为我雅威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出20:4—6)此诫命最直接所指为不可敬拜偶像,其原因在于:在此以前,并且在此以后直到主降世之前,亚洲大部分地区皆盛行偶像崇拜。此种崇拜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主以前的一切教会皆为代表性与预表性的教会;而其预表与代表之性质,乃使神性藉各种形像与雕像呈现出来;当这些形像与雕像的意义逐渐湮没时,民众便开始将其当作神明而加以敬拜。以色列民族在埃及时亦曾处于此种崇拜之中,这可由他们在旷野以金牛犊代替雅威而敬拜一事看出;至于他们后来仍未脱离此种崇拜,也可由圣言中历史书与先知书的许多地方看出。
292# 按字义,“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此条诫命亦指:不可将任何已故或在世之人如上帝一般敬拜;这事在亚洲世界及其周边多处地方也曾发生。外邦人的许多神祇,实非他物,正是此类人,如巴力、亚斯她录、基抹、米勒公、别西卜;又如雅典与罗马的撒但、朱庇特、尼普顿、普路托、阿波罗、帕拉斯等。他们之中,有些人起初被尊为圣者,后来被尊为神灵,最后被尊为上帝。至于他们也曾将活人当作神明敬拜,可由玛代人大流士的谕令看出:三十日内,任何人不得向神或人求什么,只可向王求;违者必被扔在狮子坑中(但6:8至末)。
293# 按自然义,即字义,此诫命亦指:除上帝之外,不可爱任何人过于一切;除出于上帝者之外,不可爱任何事物过于一切。这也合乎主的话(太22:35—37;路10:25—28);因为凡人所爱而置于万有之上者,无论为人抑或为物,于爱者而言,即是其上帝与神性。譬如,人若爱自己过于一切,或爱世界过于一切,则他自己或世界便成为他的神;此即此等人心中不承认任何上帝之原因。因此,他们在地狱中与同类相联结;凡爱自己与世界过于一切者,皆聚集于彼处。
294# 此诫命的灵义乃是:除主耶稣基督以外,不可敬拜别的上帝;因为祂自己就是雅威,曾降世而施行救赎;若无此救赎,则无论任何人,抑或任何天使,皆不能得救。除祂以外并无别的上帝,这可由圣言中以下诸处明见:
“到那日,人必说:看哪,这是我们的上帝,我们素来等候他拯救我们;这是雅威,我们素来等候他;我们必因他的救恩欢喜快乐。”(赛25:9)“有声音在旷野呼喊:预备雅威的道路,在荒漠中修平我们上帝的大路;……雅威的荣耀必显现,凡有血气的必一同看见……看哪,主雅威必以大能而来;……他必像牧人牧养自己的羊群。”(赛40:3,5,10,11)“在你中间惟有上帝,此外再无上帝;你诚然是隐藏的上帝,以色列的上帝、救主。”(赛45:14,15)“岂不是我雅威吗?除我以外,再无上帝;公义的上帝和救主,除我以外并无别神。”(赛45:21,22)“我是雅威,除我以外并无救主。”(赛43:11;何13:4)“好叫凡有血气的都知道,我雅威是你的救主,是你的救赎主。”(赛49:26;60:16)“至于我们的救赎主,雅威·策巴奥特是他的名。”(赛47:4;耶50:34)“雅威,我的磐石,我的救赎主。”(诗19:14)“雅威你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我是雅威你的上帝。”(赛48:17;43:14;49:7;54:8)“雅威你的救赎主如此说:……我是雅威,造作万有,独自铺张诸天,凭自己展开大地。”(赛44:24)“雅威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救赎主雅威·策巴奥特如此说: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除我以外,再无上帝。”(赛44:6)“雅威·策巴奥特是他的名;你的救赎主是以色列的圣者,他必称为全地的上帝。”(赛54:5,8)“亚伯拉罕不认识我们,以色列也不承认我们;你,雅威,是我们的父;从亘古以来,你的名就是我们的救赎主。”(赛63:16)“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他的名必称为奇妙、策士、上帝、勇士、永恒之父、和平之君。”(赛9:6)“看哪,日子将到,……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枝子;他必作王掌权;……他的名必称为:雅威我们的义。”(耶23:5,6;33:15,16)腓力对耶稣说:“将父显给我们看。”……耶稣对他说:“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不信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吗?”(约14:8,9)在耶稣基督里,“神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地居住着。”(西2:9)“我们在真实者里面,……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小子们哪,你们要保守自己远离偶像。”(约一5:20,21)
由此清楚可见,我们的主、救主乃是雅威自己;祂同时是创造主、救赎主与重生主。这就是此诫命的灵义。
295# 此诫命的天义乃是:主雅威是无限、广大与永恒;祂全能、全知与全在;祂是首先的与末后的,是起始与终结,是昔在、今在、以后永在者;祂是爱本身与智慧本身,或曰良善本身与真理本身,因而是生命本身;如此,祂乃独一者,万有皆由祂而出。
296# 凡承认并敬拜救主耶稣基督以外之别的上帝者,皆干犯这第一条诫命;因为救主耶稣基督就是人形中的雅威上帝。凡自信从永恒实际存在三个位格神性者,亦同样干犯此诫命;此等人愈在此错误中确认自己,便愈成为自然的与肉体的;于是不能从内在领会任何神性真理,即或听见并接受,也仍以谬见玷污并包裹之。因此,他们可比作住在房屋最低层或地下居室的人;故听不见住在第二层、第三层者彼此所说的话,因为其头上的楼板阻隔声音,使之不能透入。
【2】人的心智如同一座三层房屋:在其最低层者,是那些确认从永恒有三位神者;在第二层与第三层者,则是那些承认并相信独一上帝在可见的人形之中,而主上帝救主即为此独一上帝者。感官的与肉体的人,因纯然为自然之人,就其自身而观,完全是动物;与无理性的畜类相比,所不同者,不过是能说话并能推理而已。因此,他如同住在兽苑之中,那里有各类猛兽;他在其中时而扮作狮子,时而扮作熊,时而扮作虎、豹或狼;甚至也能扮作绵羊,然而其心中却暗自发笑。
【3】纯然自然的人思想神性真理,只能从世俗事物出发,因而只能从感官谬见出发;因为他不能将心智提升于这些谬见之上。所以,他的信仰教义可比作以糠秕煮成的粥,而他却将其当作佳肴食用;又如先知以西结奉命,将小麦、大麦、豆子、红豆、粗麦与人粪或牛粪相混,为自己作饼与薄饼,藉此代表以色列民族中的教会性质如何(结4:9以下)。那建立并建造在“三个从永恒而有的神性位格”之上的教会教义,也是如此;其中每一位单独而言皆为上帝。
【4】若将此信仰按其本相画成图像,陈列在人眼前,谁会看不见其荒谬可怖?譬如,若有三位并列而立:第一位手持权杖、头戴冠冕;第二位右手拿着一本书,即圣言,左手拿着一架染血的金十字架;第三位身佩翅翼,单足站立,作势欲飞并施行作为;其上题写曰:“此三个位格,即同数之三位神,乃是一位上帝。”凡有智慧者见此图像,岂不心中自语:“唉,这是何等幻象!”然而,若他看见一位神性位格之图像,其头周围有天上之光的光线,并有题词曰:“这是我们的上帝,同时是创造主、救赎主与重生主,因而是救主。”那位智慧者岂不亲吻此图,将其怀抱带回家中,并因观看此图而使自己、妻子、儿女与仆婢的心皆得喜乐么?
第四节 诫命二:不可妄称雅威你上帝的名
297# 第二条诫命:不可妄称雅威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祂名的人,雅威必不以他为无罪。在自然义,也就是字义中,“妄称雅威上帝的名”,是指祂的名本身,以及在各种言谈中滥用此名,尤其是在虚假言语或谎言中,在无故起誓中,以及为开脱自己而起誓——其目的出于邪恶意图,这就是咒诅;又在妖术和巫咒中滥用此名。
然而,在加冕礼、授予祭司职分的就职礼,以及效忠宣誓的入会礼中,指着上帝和祂的圣洁、圣言和福音起誓,并不是妄称上帝的名;除非起誓者后来将自己的承诺视为虚妄而废弃。至于上帝的名,因其本身即为圣,故在教会的圣事中应当经常使用,如在祷告、诗篇和一切敬拜中,也在讲道和论述教会事物的著作中使用。原因是,上帝在宗教的一切事物中;当人按正当方式呼求祂时,祂便藉自己的名而临在,并垂听。在这些事中,上帝的名便被尊为圣。
雅威上帝之名本身为圣,这一点可由此名看出:犹太人在其最初时期以后,便不敢,也至今不敢说“雅威”;并且,由于他们的缘故,福音书作者和使徒也不愿如此称呼,所以他们用“主”来代替“雅威”。这一点可由旧约中转引到新约的多处经文看出,在这些地方,“雅威”被称为“主”(太22:37;路10:27;与申6:5对照,及其他处)。
“耶稣”之名同样为圣,这是众所周知的;因为使徒说,天上的、地上的都要因这名屈膝,并且也应当屈膝;此外,地狱中没有一个魔鬼能称呼这名。上帝的名有许多,皆不可妄称;如雅威、雅威上帝、雅威沙巴斯、以色列的圣者、耶稣和基督、圣灵。
298# 在灵义中,“上帝之名”乃指教会由圣言所教导之一切,以及主藉之被呼求、被敬拜之一切;凡此诸端,总而言之,皆为上帝之名。故“妄称上帝之名”,即谓在虚浮之谈、伪妄之言、谎诳、咒诅、妖术与巫咒中,取用其中某端;因为如此行,亦即辱慢并亵渎上帝,因而亵渎祂的名。
圣言,以及由圣言而出、属于教会之物,并由此而成之一切敬拜,皆为上帝之名;此可由下列经文明见:“从日出之地,我的名必被呼求。”(赛41:25;26:8,13)“从日出之地直到日落之处,我的名在列国中为大;在各处,都有人将香奉献给我的名。……你们却亵渎我的名,说:雅威的桌子是污秽的;……你们又轻慢我的名,……把抢夺来的、瘸腿的、有病的献上。”(玛1:11—13)“万民各奉其神之名而行;我们却要奉雅威我们上帝之名而行。”(弥4:5)他们要在一处敬拜雅威,即祂安置其名之处(申12:5,11,13,14,18;16:2,6,11,15,16);此即谓,在祂设立其敬拜之处。
耶稣说:“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集,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18:20)“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约1:12)“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上帝独生子的名。”(约3:18)“信的人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约20:31)耶稣说:“我已将你的名显明给人,并且已将你的名使他们知道。”(约17:6,26)主说:“在撒狄,你还有几名。”(启3:4)
此外尚有多处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如同前引诸处,“上帝之名”皆指由上帝发出之神性,主亦藉此受敬拜。至于“耶稣基督之名”,则指救赎之一切,及其教义之一切,因而指得救之一切;“耶稣”指藉救赎而成之得救全体,“基督”则指藉祂教义而成之得救全体。
299# 在天义中,“妄称上帝之名”,所指即主对法利赛人所说的话:“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太12:31,32)所谓“亵渎圣灵”,乃指亵渎主之神性人性,并亵渎圣言的神圣性。至于在天义,或最高义中,“雅威上帝之名”是指主之神性人性,这可由以下经文明见。耶稣说:“父啊,愿你荣耀你的名!当时就有声音从天上来说:我已经荣耀了我的名,还要再荣耀。”(约12:28)“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我必成就,叫父因儿子得荣耀;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我必成就。”(约14:13,14)
主祷文中的“愿你的名为圣”(太6:9),在天义中亦无别义;“名”在出23:21、赛63:16中亦然。既然“亵渎圣灵”不得赦免人(照太12:31,32之言),而此事是在天义中被理解,故此诫命后又附加说:“因为妄称他名的人,雅威必不以他为无罪。”
300# “某人的名”并非单指其名字,而是也指他的一切品质,这从灵界中的名字可以看出。在那里,没有人保留他在世上受洗时所得的名字,也不保留从父亲或家族承受的名字;在那里,每个人都按自己的品质被称呼,天使则按他们的道德生命与属灵生命被称呼。这些人也就是主以下话语中所指的人:耶稣说:“我是好牧人;……羊听他的声音;他按着名叫自己的羊,把羊领出来。”(约10:3,11)同样,也由以下经文所指:“然而在撒狄,你还有几名是未曾污秽自己衣服的。……得胜的,……我又要将我上帝城的名,就是从天上、从我神那里降下来的新耶路撒冷的名,并我的新名,都写在他上面。”(启3:4,12)
“加百列”和“米迦勒”并不是天上两个人物的名字;这些名字所指的,乃是天上一切在关于主的智慧中,并敬拜祂的人。圣言中人物和地方的名字,也不是指那些人物和地方,而是指教会的事物。
在人间,“名”也不单指名字,而是同时指一个人的品质,因为这品质附着于他的名字之上。人在日常言谈中常说:“这是为了他的名而做的”,或说“为了名声”;又说:“此人有名。”这些话所表示的是,此人因他里面所有的某些品质而著名,例如因聪明、学识、功绩等等。谁不知道,凡在名誉上辱骂并诽谤某人的,也是在辱骂并诽谤他一生的行为?二者在观念中是结合的;因此,他名字的名声也就毁坏了。同样,凡以羞辱的方式称呼君王、统帅或贵人的名字,也是在侮辱他们的威严与尊贵。照样,凡以轻蔑的声调称呼某人的名字,也是在轻视他一生的行为。每一个人都是如此:按照各国的法律,人的名字,也就是他的品质以及由此而来的名声,都不可被恶意攻击,也不可用辱骂加以侵害。
第五节 诫命三: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301# 第三条诫命:“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雅威你的上帝当守的安息日。”此为第三条诫命(出20:8—10;申5:12—13)。
按自然义,即字义,此诫命意谓:六日归于人及其劳作,第七日归于主,并归于人由祂而得的安息。“安息日”之名,按原文即谓“安息”。安息日在以色列子孙中乃至圣者,因其代表主;六日代表祂的劳苦,以及祂与地狱的争战;第七日代表祂胜过地狱,因而得安息。又因该日代表主全部救赎工作的终结,故其本身即为神圣。
然而,主既降世,关于祂的种种代表遂告终止;于是此日遂成了人在神性事物上受教导之日,亦成了止息劳作、默想救恩与永生之事之日,并且成了爱邻之日。其成为人在神性事物上受教导之日,可由此明见:主在此日曾于圣殿和会堂中教导人(可6:2;路4:16,31,32;13:10);又对得医治者说:“拿你的褥子走吧”;并对法利赛人说,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吃是可以的(太12:1—9;可2:23至末;路6:1—6;约5:9—19)。此诸事逐一在灵义上皆表人受教于教义。
此日亦成为爱邻之日,这从主在安息日所行并所教导的事可知(太12:10—14;可3:1—9;路6:6—12;13:10—18;14:1—7;约5:9—19;7:22,23;9:14,16)。由此诸端可见,主何以说:“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太12:8;可2:28;路6:5);既如此说,则随之可知,此日曾为祂之代表。
302# 此诫命在灵义中,表示人由主而来的改造与重生;“六日劳作”表示人对肉体及其私欲的争战,同时也表示人对自身中由地狱而来的恶与伪的争战;“第七日”则表示人与主的结合,并由此而来的重生。
只要此争战尚在持续,人便有属灵的劳苦;但当人已得重生,便有安息。此事可由后文“改造与重生”一章所要陈述者得见,尤其可由其中以下诸点得见:
一、重生的进行,犹如人受孕、在母腹中孕育、出生并受教养。
二、新生的第一阶段称为改造,属于理智;第二阶段称为重生,属于意志,并由意志及于理智。
三、内在人必须先被改造,然后外在人藉内在人而被改造。
四、于是内在人与外在人之间发生争战;得胜者便支配另一方。
五、重生之人有新的意志与新的理智,等等。
此诫命在灵义中表示人的改造与重生,是因为它与主同地狱的劳苦和争战、与祂胜过地狱,以及随之而来的安息相符合。因为主怎样荣耀祂的人性,并使其成为神性,祂也照样改造并重生人,使人成为属灵的人;这就是所谓“跟从祂”。主曾有争战,并且这些争战称为“劳苦”,这从以赛亚书53章和63章可知;同样,“劳苦”也用于人(赛65:23;启2:2,3)。
303# 在天义中,此诫命所昭示者,乃人与主之结合;由此遂有平安,盖因人于是得蒙护庇,不受地狱侵扰。“安息日”既表安息,而在此最高意义中尤表平安;故主被称为“和平的君”,且祂亦自称为“平安”。经云:“因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政权必担在他的肩头上。他名称为奇妙、策士、全能的上帝、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他的政权与平安必加增无穷。”(赛9:6—7)耶稣说:“我留下平安给你们;我将我的平安赐给你们。”(约14:27)又曰:“我将这些事告诉你们,是要叫你们在我里面有平安。”(约16:33)又云:“那报佳音、传平安、报好信、传救恩的,对锡安说:你的上帝作王了!这人的脚登山何等佳美。”(赛52:7)雅威“必救赎我的灵魂脱离攻击我的人,使我得享平安。”(诗55:18)又云:“公义的果效必是平安;公义的效验必是平稳,直到永远。我的百姓必住在平安的居所,安稳的住处,平静的安歇所。”(赛32:17—18)耶稣对祂所差遣的七十人说:“无论进哪一家,先要说:愿这一家平安。那里若有当得平安的人,你们所求的平安就必临到那家。”(路10:5—6;太10:12,14)雅威“要对他的百姓说平安”;“公义和平安彼此相亲。”(诗85:8,10)主亲自向门徒显现时,亦曰:“愿你们平安。”(约20:19,21,26)
此外,论人将由主所引入之平安状态,以赛亚书65和66章及他处亦屡有陈明;凡被接入今日由主所建立之新教会者,皆将入于此状态。至于平安本质为何,即天上天使与在主里面之人所有之平安为何,可参《天堂与地狱》284—290节。由此亦明,主何以称自己为“安息日的主”,亦即安息与平安之主。
304# 天上之平安,乃为抵御地狱,使其中之恶与伪不致兴起而侵入;此平安可在多端与人间之平安相比。譬如战后之平安:人人不复畏敌,得以安居于其城、其家、其田产与园圃之中;正如先知论天上之平安而以自然之辞言之曰:“人人都要坐在自己葡萄树下和无花果树下,无人惊吓。”(弥4:4;赛65:21—23)又可比于重劳之后心神之怡悦与安息;亦可比于母亲生产之后之慰藉,此时所谓母爱之情显露其诸般愉悦;又可比于暴风、黑云与雷霆之后之晴朗;亦可比于严冬既尽而春临,其时田野新绿、园囿、郊原与林木繁花竞发,令人欣悦;同样,也可比于人在海上历经风涛与危难之后抵达港口,双足踏上久所企望之陆地时,其心所处之状态。
第六节 诫命四:当孝敬父母
305# 第四条诫命: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地上得以长久,并使你得福。此诫命载于出埃及记20:12及申命记5:16。
按自然义,即字义,“孝敬父母”意谓尊敬父母,顺从他们,亲近他们,并为他们所施之恩向他们感恩。这些恩惠即:他们养育子女,供其衣食,并将其引入世界,使其在世上成为公民的与道德的人;又藉宗教诫命将其引向天堂。如此,他们既顾念子女今世的亨通,也顾念其永恒的福乐;而这一切皆出于他们从主所得的爱,因为他们代主而行父母之职。
在相对意义上,若父母已亡,此诫命指孤儿当尊敬监护人。在较广意义上,此诫命指当尊敬君王与官长,因为他们为众人共同所需而筹谋,正如父母为子女个别所需而筹谋。在最广意义上,此诫命指当爱祖国,因为祖国养育并保护其民;故“祖国”(Patria)之名源于“父”(Pater)。然而,对祖国以及对君王、官长的尊敬,应由父母先行表示,并由他们植入儿女心中。
306# 在灵义中,“孝敬父母”意谓敬畏并爱上帝与教会。于此意义中,“父”指上帝,祂是众人之父;“母”则指教会。天上的婴孩与天使并不知有别的父、别的母,因为他们是在那里由主藉教会重新出生的。故主说:“不要称呼地上的人为你们的父;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太23:9)此言乃为天上的婴孩与天使而说,并非为地上的婴孩与人而说。主在基督教会通用之祷文中亦教导同一真理:“我们在天上的父,愿你的名为圣。
在灵义中,“母”指教会,其理在于:正如地上的母亲以自然食物养育其子女,教会亦以属灵食物养育他们。因此,圣言中亦多处称教会为“母”。如何西阿书云:“你们要与你们的母亲争辩;……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何2:2,5)以赛亚书云:“我休你们母亲的休书在哪里呢?”(赛50:1;结16:45;19:10)福音书中亦云,耶稣“伸手指着门徒,说:……凡听了上帝之道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太12:48,49;可3:33—35;路8:21;约19:25—27)
307# 在天义中,“父”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母”指圣徒相通,由此意谓祂散布于普世的教会。主为父,可由以下经文明见:“因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政权必担在他的肩头上;他名称为奇妙、策士、全能的上帝、永在的父、和平的君。”(赛9:6)又云:“亚伯拉罕虽然不认识我们,以色列也不承认我们,你却是我们的父。耶和华啊,你是我们的父;从万古以来,你名称为我们的救赎主。”(赛63:16)腓力对他说:“求主将父显给我们看,我们就知足了。”耶稣对他说:“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怎么说:将父显给我们看呢?……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你不信吗?……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14:8—11;12:45)
在此意义中,“母”指主的教会,亦可由以下经文明见:“我又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由上帝那里从天而降,预备好了,就如新妇妆饰整齐,等候丈夫。”(启21:2)天使对约翰说:“你到这里来,我要将新妇,就是羔羊的妻,指给你看;……将那由上帝那里、从天而降的圣城耶路撒冷指示我。”(启21:9,10)又云:“羔羊婚娶的时候到了,新妇也自己预备好了;……凡被请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启19:7,9;另见太9:15;可2:19,20;路5:34,35;约3:29;19:25—27)“新耶路撒冷”意指今日由主所建立的新教会,可参启示录解义880、881节;此教会,而非先前的教会,乃此意义中的妻与母。
由此婚姻所生的属灵子嗣,乃仁义之善与信仰之真;凡由主在这些善与真中者,皆称为“婚筵之子”“上帝之子”,并称为由祂“所生者”。
308# 当知,有一种神性而天上的爱之氛围,不断从主发出,临及凡接受祂教会教义之人;他们如世间婴孩之于父母,顺服祂,亲近祂,并愿由祂滋养,亦即由祂教导。由此天上氛围,遂生出一种自然氛围,即对婴孩与子女之爱;此爱最为普遍,不但感动人类,亦感动飞鸟、走兽,甚至蛇类;且不但及于有生命者,亦及于无生命者。
然主为使自己能在这些自然事物中作工,一如在属灵事物中作工,遂创造太阳,使其在自然界中如父;又创造大地,使其如母。盖太阳如共同之父,大地如共同之母;由二者之婚姻,遂有一切萌芽滋生,装饰地面。由那天上氛围流入自然界,植物从种子至果实、又至新种子的奇妙进程由此而生。亦由此,许多灌木白日如转其面向日,日落则背之而去;亦由此,诸花日出而开,日落而合;亦由此,鸣禽清晨甘美歌唱,及其由母土得养之后,亦复如此。故此类万物皆以其方式尊敬其父与其母。
这一切皆为见证:主藉自然界之太阳与大地,为有生命者与无生命者预备其一切所需。故大卫书云:“你们要从天上赞美雅威,……日头月亮,你们要赞美他;……所有在地上的,大鱼和一切深洋,……结果的树木和一切香柏树,野兽和一切牲畜,昆虫和飞鸟,世上的君王和万民,……少年人和处女。”(诗148:1—12)
约伯记亦云:“你且问走兽,走兽必指教你;又问空中的飞鸟,飞鸟必告诉你;或与地说话,地必指教你;海中的鱼也必向你说明。看这一切,谁不知道是雅威的手作成的呢?”(伯12:7—9)“问而受教”意谓观看、留心,并由此判断:这一切乃主雅威所创造。
第七节 诫命五:不可杀人
308# 此诫“不可杀人”,在字义中,是指不可杀害人,不可使人遭受任何足以致死的伤害,也不可残害其身体;此外,亦不可对其名声与声誉施加任何毁灭性的恶,因为在许多人那里,声誉与生命并行不离。
在较广的字义中,所谓杀人,指敌意、仇恨与报复之心;这些皆呼吸着杀害,因为杀人潜藏于其中,如火藏于灰下之木。地狱之火亦无非如此;故人说“因仇恨而燃烧”“因报复而炽烈”。这些乃意图中的杀人,虽尚非行为中的杀人;若除去他们对法律、报应与报复的恐惧,便会爆发为行为,尤其当其意图中含有诡诈或凶残时。
仇恨即杀人,可由主以下的话明见:“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其因在于,凡属于意图者,亦属于意志;故在其自身中,即已属于行为。
310# 在灵义中,“杀人”指一切杀害并毁灭人灵魂的方式;其种类繁多而复杂。例如,使人背离上帝、宗教与神性敬拜,即以反对这些事的绊脚石投入人心,并劝服人接受那些造成背离、甚至厌弃的观念。地狱中一切魔鬼与撒但皆属此类;而今世中凡亵犯并玷污教会圣物者,亦与他们相联。
凡藉伪谬毁灭灵魂者,在启示录中由无底坑之王表示;其名为“亚巴顿”或“亚玻伦”,意即“毁灭者”(启9:11)。在先知圣言中,他们则由“被杀者”表示,如以下经文:“雅威我的上帝如此说:你要牧养这将宰的群羊;买他们的宰了他们。”(亚11:4,5,7)又云:“我们为你的缘故终日被杀;人看我们如将宰的羊。”(诗44:22,23)又云:“将来雅各要扎根;……主击打他们,岂像击打那些击打他们的人吗?他们被杀戮,岂像被他们所杀戮的吗?”(赛27:6,7)又云:“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我来了,是要叫羊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10:10)此外亦见赛14:21;26:21;结37:9;耶4:31;12:3;启9:4,5;11:7。因此,魔鬼被称为“从起初是杀人的”(约8:44)。
311# 在天义中,“杀人”指无故向主发怒、恨祂,并欲抹去祂的名。论到这些人,经上说他们把祂钉十字架;若主如先前一样降临世间,他们也会像犹太人那样行。
这就是“羔羊站立,像是被杀过的”所表示的(启5:6;13:8),亦是“钉十字架”所表示的(启11:8;来6:6;加3:1)。
312# 人之内在若不由主改造,其为何如,我由地狱中的魔鬼与撒但已得明见;盖他们心中不断怀着杀害主之意。既不能为此,便竭力杀害凡归附主者;然因不能如世人那样实行,遂尽一切努力毁灭其灵魂,即毁坏他们里面的信仰与仁义。
在他们那里,仇恨与报复本身显现为火:仇恨如暗褐之火,报复如白炽之火;然而此并非真火,乃显象也。他们心中之残暴,有时在其上方空中显现如与天使交战,且如杀戮天使、使之败亡;此等可怖幻象,皆由他们反对天堂的忿怒与仇恨而起。
此外,他们自远处看来,如各类猛兽:如虎、豹、狼、狐、犬、鳄,并如各种蛇类;当他们在代表性形相中看见温顺之兽,便于幻想中攻击之,并欲加以屠戮。他们曾显现于我眼前,如龙站在有婴孩的妇人旁边,试图吞吃婴孩,正如启示录第十二章所记;而这些无非皆是仇恨主及祂新教会的代表。
世上那些意欲毁坏主之教会的人,与他们相似;此事在同伴面前并不显明,原因在于:他们藉以实行道德行为的身体,吸收并遮蔽了这些内在之恶。然而在天使面前,天使所观照的并非身体,而是他们的灵;故此等人便显现为与上述魔鬼相似的形相。
若非主为某人开启视域,并赐其得以窥入灵界,谁能知晓此等事?若非如此,这些事,连同其他极其重大的事,岂不都要在人前永远隐伏不显么?
第八节 诫命六:不可奸淫
313# 第六条诫命:“不可奸淫。”在字义中,此诫不但意谓不可行奸淫,亦意谓不可愿行并实施淫秽之事,并由此思想、谈论淫荡之事。仅仅贪恋即为奸淫,可由主以下的话明见:“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
其因在于:贪恋一在意志中,便如同已成事实;盖进入理智者只是诱惑,进入意志者乃是意图,而贪恋之意图即为事实。然关于此等事,可详见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一书(1768年刊于阿姆斯特丹),其中论及:淫乱之爱与婚姻之爱之对立(423—433节);论私通(444—460节);论通奸及其种类与等级(478—499节);论破贞之欲(501—505节);论求异之欲(506—510节);论强暴之欲(511、512节);论诱惑纯洁者之欲(513、514节);论淫乱之爱与婚姻之爱二者的归算(523—531节)。凡此种种,皆为此诫在自然义中所意谓者。
314# 在灵义中,“奸淫”意谓败坏圣言之善,并伪造其真理。迄今人尚未知“奸淫”亦有此义,因为圣言的灵义迄今一直隐藏未显。在圣言中,“奸淫”“通奸”“行淫”所表示者无非此义,可由下列经文明显看出:
“你们当在耶路撒冷的街上跑来跑去,……寻找,看看有一人行公义、求诚实没有;……我使他们饱足,他们就行奸淫。”(耶5:1,7)又云:“我在耶路撒冷的先知中曾见可憎恶的事;他们行奸淫,做事虚妄。”(耶23:14)又云:“他们在以色列中行了愚妄的事,与邻舍的妻行淫,又假托我的名说我未曾吩咐他们的话。”(耶29:23)又云:“他们行淫离弃雅威。”(何4:10)又云:“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利20:6)又云:“不可与那地的居民立约,恐怕他们随从他们的神行邪淫。”(出34:15)
由于巴比伦较诸其余者更甚地败坏并伪造圣言,故被称为“大淫妇”;启示录中论及她如此说:“巴比伦大城倾倒了!倾倒了!因她叫万民喝邪淫、大怒之酒。”(启14:8)天使又说:“你到这里来,我将坐在众水上的大淫妇所要受的刑罚指给你看;地上的君王与她行淫。”(启17:1,2)又云:“祂判断了那用淫行败坏世界的大淫妇。”(启19:2)
由于犹太民族伪造了圣言,故主称他们为“邪恶淫乱的世代”(太12:39;16:4;可8:38),并称为“奸夫和妓女的种子”(赛57:3)。此外尚有多处,经中“奸淫”与“行淫”皆意谓败坏并伪造圣言,如耶3:6,8;13:27;结16:15,16,26,28,29,32,33;23:2,3,5,7,11,14,17;何5:3;6:10;鸿3:4。
315# 在天义中,“奸淫”意谓否认圣言之神圣,并亵渎之。此义由前述灵义自然推衍而来;灵义乃败坏圣言之善、伪造其真理。凡心中嗤笑教会与宗教一切事物者,即是否认并亵渎圣言之神圣;因为基督教世界中教会与宗教的一切事物,皆出于圣言。
316# 有诸多原因,使人不但在他人面前,且在自己面前也显为贞洁;然而其人全然不洁。盖他不知道:贪恋一在意志中,便即是事实;且此贪恋非经悔改之后由主除去,不能被移去。停止实行,并不能使人成为贞洁;惟有当人能够实行而因其为罪遂止息其意愿时,这才使人成为贞洁。
譬如,有人仅因惧怕民法及其刑罚而禁戒奸淫与私通;或因惧怕名誉受损、尊荣由此丧失;或因惧怕由此而来的疾病;或因惧怕家中妻子的争吵,以致生活不得安宁;或因惧怕丈夫及其亲属的报复,或惧怕其仆役殴打;或出于贪婪;或出于由疾病、滥用、年老或其他无能原因所生的软弱;甚至即便他因某种自然法或道德法而禁戒此等事,却不同时出于属灵之法而禁戒,此人在内里仍是奸夫与淫乱者。因为他仍相信这些事并非罪,因而在其灵里使之在上帝面前并非非法;如此,他虽未在世人面前以身体行之,却在灵里行之。因此,死后当他成为灵时,便公开为这些事辩护。
此外,奸夫可比作背约者,破坏盟约;又可比作古代的萨堤尔与普里阿普斯,他们游荡林间,高呼说:“童女、新妇与妻子在哪里,好叫我们与她们戏耍?”奸夫在灵界中也实际显现为古代神话中纵欲的萨堤尔与生殖神普里阿普斯。
他们亦可比作发臭的公山羊;又如犬在街道奔走,四下张望并嗅闻何处有母犬,好与之行淫,如此等等。当他们成为丈夫时,其男性能力可比作春日郁金香的盛开;一月之后便花谢而枯萎。
第九节 诫命七:不可偷盗
317# 第七条诫命:“不可偷盗。”
在字义中,此诫按字义意谓:不可偷盗、抢劫,亦不可在和平时期行海盗之事;概括言之,不可暗中或以任何托辞夺取他人的财物。此诫亦扩及一切欺诈与非法获利、高利贷与勒索;也包括在缴纳贡税与关税、偿还债务时的欺瞒。
凡工作者,若其工作不诚实且狡诈行之,即违犯此诫。商人若在货物、重量、尺度与账目上欺骗,亦违犯此诫。军官若克扣士兵薪饷,亦违犯此诫。法官若因友情、贿赂、亲属关系或其他缘故而审判,歪曲法律或案件,从而剥夺他人依法拥有之财物,亦违犯此诫。
318# 在灵义中,“偷盗”意谓剥夺他人所属信仰的真理;此乃藉伪谬与异端而成。凡祭司仅为贪图利益或追逐尊荣而供职,并教导那些他们从圣言中看见、或本可看见其并非真理的事,皆为属灵的盗贼;因为他们将救恩的媒介,即信仰的真理,从百姓那里夺去。
这些人在圣言中亦被称为“盗贼”,如以下经文所示:“人进羊圈,不从门进去,倒从别处爬进去,那人就是贼,就是强盗。……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10:1,10)又云:“不要为自己积攒财宝在地上;……只要积攒财宝在天上;……那里没有贼挖窟窿来偷。”(太6:19,20)又云:“盗贼若来在你那里,或强盗夜间而来,你何竟被剪除!岂不偷窃直到够了呢?”(俄5)又云:“他们蹿上城,蹿上墙,爬上房屋,进入窗户如同盗贼。”(珥2:9)又云:“他们行事虚谎,内有贼人入来,外有强盗成群骚扰。”(何7:1)
319# 在天义中,“盗贼”意谓那些夺取主之神性权能者;亦指那些将祂的功德与公义归为己有者。此等人虽敬拜上帝,实则并不信靠祂,而是信靠自己;亦非信上帝,而是信自己。
320# 凡教导伪谬与异端,并劝服民众以为它们是真理且为正统,而自己却阅读圣言,并能由此知道何为伪谬、何为真理的人;又凡以谬见确认宗教上的伪谬并诱人迷入歧途的人,都可比作各种骗子与欺诈之事。由于这些事本身在灵义中就是偷盗,故可比作那些铸造假币、给假币镀金,或使其呈现金色,并当作纯金出售的骗子;也可比作那些善于切割并磨光水晶、使其变硬,又将其当作钻石出售的人;又可比作那些给斯芬克斯或猿猴穿上人的衣服,遮住其面容,使其骑在马或骡上游行于城中,并呼喊说它们是古老世家的贵族之人。
他们又像那些把涂有彩色脂粉的戏脸贴在真实而天然的面容上,从而遮蔽其美丽的人。又像那些展示月长石和云母石的人,这些石头像金银一样发光,他们却将其当作贵重矿脉出售。又可比作那些以戏剧表演使人离开真正的神性敬拜,并从圣殿转向有舞台演出的场所的人。
凡确认各种伪谬、轻视真理,并仅为贪图利益与追逐尊荣而履行祭司职分,因而成为属灵盗贼的人,可比作那些携带钥匙、能打开各家门户的盗贼;也可比作豹与鹰,它们以锐利的眼目四处窥察何处有肥美的猎物。
第十节 诫命八:不可作假见证
321# 第八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舍。”
“作假见证陷害邻舍”,或“虚假作证”,在字义的直接意义中,意谓不可在审判官面前,或在审判之外的他人面前,对某个被轻率指控犯有某种恶事的人作假见证,并且不可借上帝之名、或借其他圣物、或凭自己以及那些关乎自己名誉之事来坚称此事。
在较广的字义中,此诫意谓各种以恶目的为目标的谎言与政治性的伪善;又指诋毁与毁谤邻舍,由此使其尊荣、名声与声誉——即整个人品格所依赖者——受到动摇。
在最广的字义中,此诫意谓由于各种根源而针对某人的阴谋、诡计与恶意图谋,例如出于敌意、仇恨、报复、嫉妒、竞争等;因为这些恶本身都隐藏着虚假的见证。
322# 在灵义中,“作假见证”意谓劝服人相信信仰的伪谬乃是信仰的真理,生活的恶乃是生活的善,反之亦然;但这是出于有意而为,并非出于无知;也就是说,是在人已经知道何为真理与良善之后才如此行,而不是在知道之前。因为主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约9:41)
这种伪谬在圣言中由“谎言”表示,而这种故意则由“诡诈”表示,如以下经文所示:“我们与死亡立约,与阴间结盟;……我们以谎言为避所,在虚假以下藏身。”(赛28:15)又云:“他们是悖逆的百姓,说谎的儿女,不肯听从雅威训诲。”(赛30:9)又云:“从先知到祭司,个个都行虚谎。”(耶8:10)又云:“城里的富户满行强暴,其中的居民也说谎言,口中的舌头是诡诈的。”(弥6:12)又云:“说谎言的,祢必灭绝;好流人血弄诡诈的,都为雅威所憎恶。”(诗5:6)又云:“他们教舌头学习说谎,……他们所住的是诡诈之中。”(耶9:5,6)
由于“谎言”意谓伪谬,所以主说,魔鬼说谎是出于他自己的本性。(约8:44)“谎言”也在以下经文中表示伪谬与虚假言说:耶23:14,32;结13:6-9,21:29;何7:1,12:1;鸿3:1;诗120:2,3。
323# 在天义中,“作假见证”意谓亵渎主与圣言,并由此将真理本身逐出教会;因为主就是真理本身,圣言亦然。
反之,在此义中,“作见证”意谓讲说真理,“见证”则意谓真理本身。因此,十诫也被称为“法版”或“见证”(出25:16,21,22;31:7,18;32:15;40:20;利16:13;民17:4,10)。又因为主是真理本身,所以祂论到自己时说,祂作见证:主是真理本身(约14:6;启3:7,14);祂也作见证,并且是为自己作见证者(约3:11;8:13-19;15:26;18:37,38)。
324# 凡出于诡诈或有意而说伪谬,并以仿佛属灵情感的声音将其说出的人,尤其是若他们将圣言中的真理掺杂其中,从而使这些真理被伪造,古人称之为“术士”(关于他们,可参看《启示录揭秘》第462号);又称之为“皮同”与“分别善恶树上的蛇”。
这些伪造者、说谎者与诡诈之人,可比作那些对仇敌说话温和友善、却在说话时背后握着匕首以伺机杀害对方的人;也可比作那些把剑蘸上毒药、然后攻击仇敌的人;又可比作那些把乌头一类的剧毒混入水中,把毒液混入新酒与甜饼中的人。
他们也可比作美貌诱人的娼妓,却感染恶性瘟疫;又可比作带刺的小灌木,当它们靠近鼻子时,会伤害嗅觉的细小纤维;也可比作加了甜味的毒药;又可比作粪土,在秋季干燥之后散发出芳香气味。这样的人在圣言中由“豹”来描述。(参看《启示录揭秘》第572节)
第十一节 诫命九、十: 不可贪心
325# 第九与第十条诫命:“不可贪恋你邻舍的房屋;不可贪恋你邻舍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这些诫命在今日通行的教理问答中被分为两条:一条构成第九条,即“不可贪恋你邻舍的房屋”;另一条构成第十条,即“不可贪恋你邻舍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这两条诫命既然合成一件事,并且在《出埃及记》(20:17)与《申命记》(5:21)中同属一节经文,所以我决定将这两条诫命合在一起论述;但这并不是因为我要把它们合并为一条诫命,而是仍要像从前一样把它们分为两条,因为这些诫命被称为“十句话”(出34:28;申4:13;10:4)。
326# 此二诫总摄前诸诫,既教人以诸恶不可行,亦严命人不可贪慕之;故其所关,不惟在外在人,亦在内在人。盖人虽未形诸外行,而内心贪欲其恶,则其恶已在其内实行矣。主曰:“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
外在人非至贪欲被除去之时,不能成为内在人,亦不能与内在人同作一体。主亦明训曰:“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纵。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净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净。”(太23:25,26)
且主于该章自始至终所论,亦无非此义。所谓法利赛人的内在,乃是向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诸诫所禁之事而发的贪欲。众所周知,主在世时所教者,乃教会之内在;而教会之内在,即在于不贪慕诸恶。主如此施教,为使内在人与外在人合而为一;此即“重新出生”,主曾向尼哥底母论之。(约3章)然人若非由主,不能重新出生,亦即不能重生,因而不能成为内在人。
此二诫所以关涉前诸诫,使其所禁者不仅不可行,亦不可贪慕,故经文先举“房屋”,继举“妻子”,又举“仆人、婢女、牛、驴”,末以“你邻舍一切所有的”总括之。盖“房屋”含括其后诸项;其中有丈夫、妻子、仆人、婢女、牛与驴。继而所称“妻子”,又含括其后诸项;因妻为家中之主母,犹丈夫为家中之主人。仆人、婢女居其下,牛、驴又居仆婢之下;至于一切较卑或较外之物,则悉由“你邻舍一切所有的”概括之。
由此显然,此二诫于总体与个别、广义与狭义之中,皆统摄并关涉前诸诫。
327# 在灵义中,此二诫禁止一切敌乎灵的贪欲,因而禁止一切敌乎教会属灵事物的贪欲;而教会的属灵事物,主要归于信仰与仁义。盖若贪欲不受制伏,肉体便会随其自由奔突,陷入诸般邪恶。因为保罗所言已为人所知:“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加5:17)
雅各亦云:“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
彼得又云:“主……把不义的人留在刑罚之下,等候审判的日子;尤其是那些随肉体、纵污秽的情欲而行的人。”(彼后2:9,10)
总而言之,此二诫按灵义而理解,乃关涉前文在灵义中所陈明的一切,命人不可贪慕之;同样也关涉前文在天义中所陈明的一切。惟若将这些内容重新列举,则为赘言。
328# 肉体、眼目及其余诸感官的贪欲,一旦与灵的贪欲——亦即与灵的情感、愿望与愉悦——相分离,便全然类似禽兽的贪欲,故其本身乃是野兽性的。惟灵的情感,其品质如天使所有,故当称为真正属人的。因此,人纵容肉体贪欲几分,便几分为兽、为野物;人向灵的愿望献祭几分,便几分为人、为天使。
肉体的贪欲,可比作焦干而烧坏的葡萄,又可比作野葡萄;灵的情感,则可比作多汁甘美的葡萄,也可比作由这些葡萄榨成之酒的滋味。肉体的贪欲,可比作畜栏,其中有驴、山羊与猪;灵的情感,则可比作畜栏,其中有良马,又有绵羊与羔羊。二者之别,也如驴之于马,山羊之于绵羊和羔羊,猪之于诸洁净之物;总而言之,如渣滓之于黄金,石灰之于白银,珊瑚之于红宝石,诸如此类。
贪欲与行为彼此相连,如血与肉相连,如火焰与油相连;因为贪欲在行为中,正如肺中之气在呼吸与言语中,正如帆中之风使航行持续,亦如轮中之水由此产生机器的运动与作用。
第十二节 十诫总括爱上帝与爱邻之道
329# 十诫包含一切属于爱上帝之事,亦包含一切属于爱邻之事。在十诫的八条诫命中,即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并未明言任何直接属于爱上帝或爱邻之事;因为其中没有说人当爱上帝,也没有说上帝之名当被尊为圣,又没有说人当爱邻舍,亦即没有说当以诚实与正直待邻舍;只是说:“在我面前不可有别的上帝;不可妄称上帝的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邻舍所有的。”因此,概括而言,所命令的乃是:不可意欲、思虑并实行敌乎上帝、敌乎邻舍的恶。
然而,诫命之所以不直接命令人行仁爱与仁义之事,而只是命人不可行与爱和仁义相反之事,其原因在于:人逃避诸恶为罪几分,便愿意那些属于仁爱与仁义的善几分。爱上帝与爱邻的第一要义,是不行恶;其次,才是行善;此义将在“论仁义”一章中说明。
【2】有两种爱彼此相反:一种是愿意并实行善的爱,另一种是愿意并实行恶的爱。后一种爱乃地狱之爱,前一种爱乃天堂之爱;因为整个地狱皆在实行恶的爱中,整个天堂皆在实行善的爱中。今人既生于各类恶中,因而自出生起便倾向于属于地狱之事;且除非重新出生,亦即得以重生,便不能进入天堂。
因此,属地狱的恶必须先被除去,然后人才能愿意属天堂的善;因为人在与魔鬼分离以前,不能被主收纳。至于恶如何被除去,人又如何被带向行善,将在两章中说明:一章论“悔改”,另一章论“改造与重生”。
人所行的善在上帝面前成为善以前,必须先除去恶;主在以赛亚书中如此教导:“你们要洗濯、自洁,从我眼前除掉你们的恶行;要止住作恶,学习行善;……你们的罪虽像朱红,必变成雪白;虽红如丹颜,必白如羊毛。”(赛1:16-18)
与此相似的,是耶利米书中的话:“你当站在雅威殿的门口,在那里宣传这话。……万军之雅威——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说:你们改正行动作为。……你们不要倚靠虚谎的话,说:‘这是雅威的殿,是雅威的殿,是雅威的殿!’(即教会在此。)……你们偷盗、杀害、奸淫、起假誓,……然后来到这称为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站立,说:‘我们可以自由了’,而你们仍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吗?这称为我名下的殿,在你们眼中岂可看为贼窝吗?……我都看见了。这是雅威说的。”(耶7:2-4,9-11)
【4】在洗濯或从诸恶中洁净以前,向上帝的祈祷不蒙垂听,这也由以赛亚书教导。雅威说:“嗐!犯罪的国民,担着罪孽的百姓,……他们转去远离我。……所以你们举手祷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们多多地祈祷,我也不听。”(赛1:4,15)
凡行十诫之命,亦即逃避诸恶者,仁爱与仁义随之而来;这从主在约翰福音中的话可以确知。耶稣说:“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爱我的必蒙我父爱他,我也要爱他,并且要向他显现。……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约14:21,23)
这里所谓“命令”,尤指十诫之命;其义乃诸恶不可行,亦不可贪恋。于是,人的爱上帝与上帝对人的爱随之而来,正如恶被除去之后,善乃继之而生。
330# 前已说明:人逃避诸恶几分,便愿意诸善几分。其原因在于,恶与善彼此相反;恶出于地狱,善出于天堂。因此,地狱亦即恶被除去几分,天堂便临近几分,人也就几分转而注目于善。若依此观照十诫的八条诫命,此理便显然可见。譬如:
一、人不敬拜别的神几分,便敬拜真上帝几分。
二、人不妄称上帝之名几分,便爱凡出于上帝之事几分。
三、人不愿杀人,不愿出于仇恨与报复而行几分,便愿意善待邻舍几分。
四、人不愿奸淫几分,便愿意与妻子贞洁同居几分。
五、人不愿偷盗几分,便追求诚实几分。
六、人不愿作假见证几分,便愿意思想并言说真理几分。
七、八、人不贪恋邻舍所有之物几分,便愿意邻舍享有其自身所有之福几分。
由此可知,十诫的诫命包含一切属于爱上帝与爱邻之事。因此,保罗说:
“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
此外,还须补入两条可供新教会使用的教规:
一、无人能凭自己逃避诸恶为罪,并行出在上帝面前为善的善;但人逃避诸恶为罪几分,便几分行善,且不是出于自己,乃是出于主。
二、人必须逃避诸恶为罪,并且如同凭自己与之争战;若人逃避诸恶是出于任何别的原因,而不是因为它们是罪,那么他并未真正逃避诸恶,只不过使它们不显露于世人面前而已。
331# 恶与善不能并存;恶被除去几分,善便几分显明,并为人所感知。其故在于,在灵界,每个人皆从自身之爱发出一种氛围,亦即爱之氛围;此氛围向四周流布,发生作用,并由此产生相契与相斥。善人与恶人之所以彼此分离,正是藉此诸氛围而成。由此可知,恶必须先被除去,然后善方能被认识、被感知,并被爱慕。此理可由自然界诸事相类而明。譬如,若有人在自己房中畜养豹子以及豹类猛兽,并因供其食物而能安然与之同处,则他人若欲亲近此人,岂不必须先将诸猛兽除去乎?
【2】谁受邀赴国王与王后的筵席,而不先洗面濯手,即敢趋前?谁在婚礼之后入新房见新妇,而不先洁净全身,并穿上婚礼之衣?谁不先以火炼净矿石,使其与渣滓分离,然后方得纯金纯银?谁不先将稗子从麦收中分别出来,然后才把麦子收入仓中?谁不先以打谷之杖击落大麦上的芒刺,然后才把大麦收进家中?
【3】谁不先藉烹煮撇去生肉之浮沫,然后方使其成为可食之物,并陈设于桌上?谁不将园中树叶上的虫子抖落,免得叶子被啮尽,果实亦随之败坏?谁不憎厌房屋与庭院中的污秽,并将其清扫洁净,尤其当他期待王子,或王女新妇降临之时?又有谁会爱慕一个被恶疮侵蚀、满身脓疱与痘疮的少女,并愿与之成婚?即令她粉饰其面,衣饰华美,又竭力以口中柔言媚语挑动爱意,亦不能使人真心爱慕。
【4】因此,人必须洁净自己,脱离诸恶,而不可坐待主直接替他洁净。此可比作一个仆人,面上与衣上满沾烟灰粪污,却来到主人面前说:“主人,请洗净我。”主人岂不对他说:“愚昧的仆人,你说什么呢?看哪,那里有水、肥皂和巾帕;你岂没有手?你手中岂没有能力?你当自己洗净自己。”主上帝亦如此说:“洁净之法乃从我而来;并且,你的愿意与你的能力亦皆从我而来。因此,你当使用这些从我而来的恩赐与禀赋,如同它们是你自己的;如此,你便必得洁净。”诸如此类。外在人必须被洁净;然而,外在人须藉内在人而被洁净。主在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中,自始至终所教导的,正是此义。
第十三节 关于”论十诫“的灵界见闻
332# 于此还须附加四则灵界见闻。第一则如下:
有一次,我听见呼喊之声,仿佛穿过水流从下界涌出;一声在左边喊:“哦,他们何等公义!”另一声在右边喊:“哦,他们何等博学!”第三声在后面喊:“哦,他们何等智慧!”我心中便想到:难道地狱之中也有公义者、博学者和智慧者吗?于是我生出愿望,要看看那里是否真有这样的人;天上有声音对我说:“你将看见,也将听见。”
于是我在灵中出离居所,看见前方有一个开口;我走近那里,俯身观看,看哪,有一架梯子;我便由此下去。到了下面以后,我看见平原上遍生灌木,其间夹杂着荆棘和荨麻;我问这里是不是地狱。有人回答说:“这是下界之地,最切近地狱之上。”
于是我按那些呼喊声依次前行;先到第一声“哦,他们何等公义”那里,看见一群人,他们在世时曾是凭友谊和贿赂断案的法官;随后到第二声“哦,他们何等博学”那里,看见一群人,他们在世时曾是推理者;又到第三声“哦,他们何等智慧”那里,看见一群人,他们在世时曾是确认者。
但我离开后二者,转向第一群人,就是那些凭友谊和贿赂断案、且被称为公义者的法官那里;我看见旁边有一座建筑,形似圆形剧场,用砖砌成,覆以黑瓦;有人告诉我,那里就是他们的审判庭。它在北侧有三个入口,在西侧有三个入口,而南侧和东侧没有入口;这表明,他们的审判不是公义的审判,而是任意的裁断。
【2】在这圆形剧场中央,有一个火炉;司炉者把硫磺和沥青的火把投入其中,火光由此闪射到涂饰过的墙壁上,显出黄昏与夜间鸟类的彩绘形像。
然而,这火炉,以及由此闪射而成那些形像的光,都是他们审判的表象,表明他们能够把任何争讼之事用伪彩涂饰,并照着徇私赋予它种种外观。
【3】半小时后,我看见一些老人和青年身穿镶边长袍与外氅进来;他们脱下帽子,坐在桌旁的座位上,预备施行审判。
我听见并察觉到,他们何等巧妙而机敏地从友谊的角度出发,使审判偏离并颠倒为公义的表象;甚至到了这样的地步:他们自己看不见不义为不义,反而看作公义;也反过来看公义为不义。关于这些事,他们脸上显出这样的确信,言语声中也能听出来。
那时,有从天而来的光照赐给我,藉此我能察知每一件事是否合法、是否合乎法权;我也看见,他们何等勤勉地遮蔽不义,并给它披上公义的外貌,又从律法中挑选有利的一条,把案件问题转向它,而用机巧的推理把其余律法搁置一旁。
审判以后,判词被送到委托人、朋友和袒护者那里;这些人为报答他们的徇私之恩,便沿长路呼喊:“哦,他们何等公义!哦,他们何等公义!”
【4】此后,我与天上天使谈论这些人,并把所见所闻的一些事告诉他们。天使说,这类法官在别人看来,似乎具有极敏锐的理解力;然而他们连一丝一毫的公义与公平都不能看见。“如果除去他们对某人的友谊,他们在审判席上就如雕像一般坐着,只会说:‘我同意;我赞成这个或那个。’
原因在于,他们一切审判都以成见为本;成见既与徇私相合,便从案件的开端一直贯穿到终结。因此,他们所看见的,除了朋友一方的事以外,别无他物;凡与朋友相反的事,他们都斜眼看待,从眼角窥视;即使重新拾起,也用推理把它包裹起来,如同蜘蛛用丝缠裹猎物,并将其吞食。
所以,若不顺着自己成见的蛛网而行,他们便看不见任何法权。他们曾被试验能否看见,结果发现他们不能。你们世上的居民会惊讶竟有此事;但你要告诉他们:这是天上天使所查验出的真理。
因为他们看不见任何公义,所以在天上我们不把他们看作人,而看作怪异的人形;他们的头由属于友谊之物构成,胸由属于不义之物构成,手脚由属于确认之物构成,脚掌由属于公义之物构成;若公义不利于朋友,他们便将其绊倒并践踏。”
【5】“至于他们就自身而言究竟如何,你将看见;因为他们的结局已临近。”
看哪,随即地面忽然裂开,桌子一张压着一张倒下,他们连同整个圆形剧场一并被吞没,被抛入洞穴,囚禁其中。
于是有人对我说:“你愿意在那里看见他们吗?”看哪,他们显现出来:就面貌而言,仿佛由磨光的钢铁构成;就身体而言,从颈至腰,仿佛披着豹皮的雕像;就脚而言,仿佛蛇类。
我又看见,他们曾放在桌上的律法书变成了纸牌;如今,他们不再审判,反被派给一种差事:调制朱砂为伪彩,用来涂抹妓女的脸,使她们这样变为美貌。
我看见这些以后,想去其余两群人那里:一群是单纯的推理者,另一群是单纯的确认者;但有人对我说:“且稍安;将有天使作你的同伴,他们来自最邻近且在这些人上方的群体;藉这些天使,主将赐给你光,你也将看见奇妙之事。”
333# 第二则灵界见闻如下:
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听见从下界之地传来的声音,正如先前所听见的:“哦,他们何等博学!哦,他们何等博学!”我环顾四周,要看在场的是哪些人;看哪,有些天使在场,他们在天上,正位于那些呼喊“哦,他们何等博学”的人上方。
我便与天使谈论那呼喊。天使说,那些所谓博学者,就是只推理论证一事“是否如此”,而很少思想“确是如此”的人;因此他们好像吹过而去的风,又好像树木周围无髓的树皮,杏仁外面无仁的硬壳,或果实外面无肉的表皮。因为他们的心智没有内在判断,只与身体感官相联;所以,若不是感官本身作判断,他们便不能得出任何结论。简言之,他们纯然是感官性的人;我们称他们为“推理者”。
他们被称为推理者,是因为他们从不作任何定论,只是把所听见的任何事拿来,争论它是否如此,并不断反驳。他们所爱的,莫过于攻击真理;又把真理拖入争端之中,如此将其撕裂。他们就是那些自以为在世上比一切人都博学的人。
【2】听见这些以后,我请求天使带我到他们那里;天使便领我到一个洞口,从那里有台阶通往下界之地。我们于是下去,循着那声音“哦,他们何等博学”而行;看哪,有数百人站在一处,用脚击打地面。
我对此感到惊异,便问:“他们为何这样站着,并用脚掌击打地面呢?”我又说:“这样他们岂不是能用脚把地面踏出坑来吗?”天使听了微微一笑,说:“他们显得这样站着,是因为他们对于任何事都不思想‘确是如此’,只思想‘是否如此’,并为此争辩;当思想不再向前推进时,他们看起来就只是在践踏、磨损同一块土,而并不前行。”
天使又说:“那些从自然世界流入此界、并听见自己已在另一世界的人,会在许多地方聚集成群,询问天堂在哪里,地狱在哪里,也询问上帝在哪里;可是受了教导以后,他们仍开始推理、争论、辩驳:上帝是否存在。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今日自然世界中有极多自然主义者;这些人无论彼此之间,还是与别人谈到宗教时,都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而这样的提出与讨论,很少以信之肯定——即上帝存在——为终结。后来,这些人便越来越多地与恶人结交;其原因在于,若非出于上帝,没有人能从对善的爱行出任何善。”
【3】后来,我被带到那聚会之处;看哪,他们在我看来面貌并不丑陋,衣着也颇有装饰。天使说:“他们在自己的光中显得如此;但若有天上的光流入,他们的面容和衣服都会改变。”事情果然如此;那时,他们显出晦暗的面容,并穿着黑色麻衣。但这光一被撤去,他们又看起来如先前一样。
不久,我与聚会中的几个人交谈,说:“我听见你们周围群众的呼喊:‘哦,他们何等博学!’所以请允许我与你们谈论那些属于最高博学的事。”他们回答说:“你愿意说什么,就说吧,我们会作出解答。”
我便问:“人得救所凭的宗教,应当是怎样的?”他们说:“我们要把这个问题分成若干问题;这些问题未得出结论以前,我们不能给出答案。讨论将包括:一、宗教是否是某种事物;二、是否有救恩;三、一种宗教是否比另一种更有效;四、是否有天堂和地狱;五、死后是否有永生;此外还有许多问题。”
于是我问第一项:宗教是否是某种事物。他们便开始用大量论据讨论这个问题。我请求他们把此事提交给全体聚会;他们就提交了。共同的回答是:这个命题需要如此多的考察,以致一个晚上以内不能完成。
我问:“你们能在一年以内完成吗?”其中一人说:“一百年以内也不能完成。”
我说:“那么,在此期间,你们就是没有宗教的;而既然救恩依赖宗教,你们也就是没有关于救恩的观念、信仰和盼望。”
他回答说:“难道不应先证明宗教是否存在、它是什么、以及它是否真是某种事物吗?若它存在,它也将属于智慧者;若它不存在,就只属于民众。众所周知,宗教被称为联结;但问题是,它是为谁而设的?若只是为民众,那么它本身就不是某种事物;若也为智慧者,那么它就是某种事物。”
【4】听见这些以后,我说:“你们最不是博学者;因为你们除了思想‘是否如此’,并把它翻来覆去争论以外,不能思想别的。若非确知某事,并在其中前进,如人一步接一步地前行,并逐渐进入智慧,谁能称为博学者呢?否则,你们连真理的边缘也没有用指甲触及,反而把真理越来越远地移出视野之外。
所以,只推论‘是否如此’,就好像围绕一顶从不戴上的帽子推论,或围绕一只从不穿上的鞋推论。这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岂不是你们不知道是否有任何实在之物,甚至不知道是否有什么东西不是单纯观念;也就是说,不知道是否有救恩,是否有死后永生,一种宗教是否优于另一种,是否有天堂和地狱。
只要你们停滞在第一步,站在那里击打沙土,而不把一只脚移到另一只脚前面并向前行,你们就不能对这些事有任何思想。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的心智如此站在判断之外,内部渐渐变硬,成为盐柱。”
说完这些,我便离去。他们因愤怒而在我身后投掷石头;那时,在我看来,他们就像雕像,里面毫无人类理性。我向天使询问他们的命运;天使说,他们中最低下的被降入深处,进入一片荒漠,在那里被迫背负重担;那时,因为他们不能从理性说出任何东西,就只会喋喋不休,说些空洞无物的话;从远处看,他们在那里如同驴子驮着重负。
334# 第三则灵界见闻如下:
此后,一位天使对我说:“请随我往那呼喊‘哦,他们何等智慧’之处去。”他又说:“你将看见人之怪异形态;他们面貌与身体虽具人形,却并非真正的人。”
我说:“那么,他们是兽类吗?”他回答说:“他们不是兽类,而是兽人;因为他们全然不能看见真理是否为真理,却能使自己所愿意的一切显得像真理。这样的人,在我们这里称为确认者。”
于是,我们循着那呼喊声前行,来到其处;看哪,有一群男子,周围又聚着一大群人;在人群中有些出身贵族的人,他们听见那些确认者将其所说的一切尽皆确认,并且显出如此明显的赞同与支持,便转身说道:“哦,他们何等智慧!”
【2】但天使对我说:“我们不要走近他们,只从那群人中召出一人来。”于是我们召出一人,与他退到一旁,谈论诸般事情;凡所论及,他皆能加以确认,直到它们完全显得像真理。
我们问他,是否也能确认相反之事。他说,能如确认前者一样加以确认。于是他坦率而由衷地说:“什么是真理?在事物的本性中,除了人使之成为真理的东西以外,还有什么真理吗?你随意提出什么,我都能使它成为真理。”
我说:“请你使这个命题成为真理:信仰是教会的一切。”他便极其灵巧而娴熟地成就此事,以致周围的博学者无不惊叹,并为之鼓掌。后来,我请他使“仁义是教会的一切”成为真理;他也做到了。随后,又请他使“仁义在教会中毫无地位”成为真理;他也把这两种说法都披上外衣,并用种种表象加以装饰,以致在场的人彼此相顾,说:“此人岂不是智慧者吗?”
我说:“你难道不知道,善好地生活就是仁义,正确地相信就是信仰吗?善好生活的人,岂不也正确相信吗?因此,信仰属于仁义,仁义也属于信仰。你看不见这是真理吗?”
他回答说:“我会使它成为真理,然后就看见。”于是他这样做了,并说:“现在我看见了。”但不久,他又使其相反命题成为真理,然后说:“我也看见这是真理。”对此,我们微微一笑,说:“它们岂不是彼此相反吗?两个相反命题,怎么可能都被看作真理呢?”他听了,愤然回答:“你们错了;二者都是真理,因为所谓真理,不外乎人使之成为真理的东西。”
【3】旁边站着一人,他在世时曾为一级使节。他对此深感惊异,说:“我承认,世上也有类似情形;但你终究是在发狂。你若能,就使这个命题成为真理:光是黑暗,黑暗是光。”
他回答说:“这我很容易做到。光和黑暗是什么?岂不只是眼睛的状态吗?当眼睛从阳光下进入阴影时,光岂不变为暗影吗?又当人凝视太阳时,不也是如此吗?谁不知道,那时眼睛的状态会改变,光便由此显为暗影?反过来,当眼睛的状态恢复时,那暗影岂不又显为光吗?
猫头鹰岂不是把夜间的黑暗看作白昼之光,把白昼之光看作夜间之暗,甚至把太阳本身看作幽暗而昏黄的球体吗?若有人有猫头鹰一样的眼睛,他会称什么为光,又称什么为黑暗呢?如此说来,光不就是眼睛的状态吗?若它只是眼睛的状态,那么光岂不就是黑暗,黑暗岂不就是光?所以,一个命题是真理,另一个命题也是真理。”
【4】但因这种确认使一些人困惑,我便说:“我注意到,这位确认者并不知道有真光,也有虚光;二者虽都显得像光,然而虚光本身并不是光;相对于真光而言,它乃是黑暗。
猫头鹰处在虚光之中,因为它眼中有追逐并吞食鸟类的欲望;这种光使它的眼睛在夜间能够看见,正如猫的眼睛在地窖中显得如蜡烛一般。它们眼中有一种由追逐并吞食老鼠的欲望所生的虚光,遂产生此种现象。由此可见,太阳之光是真光,而欲望之光乃是虚光。”
【5】此后,那位使节请确认者使这个命题成为真理:乌鸦是白的,不是黑的。他回答说:“这我也很容易做到。”
他说:“拿一根针或一把小刀,剖开乌鸦的翎羽和羽毛;然后除去翎羽和羽毛,从皮肤来看乌鸦,它岂不是白的吗?周围那黑色之物,不过是阴影;不可由此判断乌鸦的颜色。至于黑色只是阴影,你可请教熟知光学的人,他们必会这样告诉你;或者,把一块黑石或黑玻璃磨成细粉,你就会看见那粉末是白的。”
但那位使节回答说:“乌鸦在视觉面前岂不是显为黑的吗?”那确认者回答说:“你既是人,难道愿意从表象来思想吗?你当然可以照表象说乌鸦是黑的,但你不能这样思想。举例而言,你可以照表象说太阳升起又落下;但你既是人,就不能这样思想,因为太阳静止不动,而地球在运行。乌鸦也是如此;表象就是表象。你任意说吧,乌鸦全然是白的;它年老时也会变白,这是我见过的。”
此后,在场的人都看着我;于是我说,乌鸦的翎羽和羽毛内侧带有白色,其皮肤也是如此,这确是真的;但这不仅存在于乌鸦,也存在于整个宇宙中所有鸟类。并且,所有人都是依照鸟类颜色的表象来分辨它们;若不如此,我们就必须说每一只鸟都是白的,而这显然荒谬且无用。
【6】后来,那位使节问他,是否能使这个命题成为真理:他自己是疯癫的。他说:“我能,但我不愿意;谁不是疯癫的呢?”
随后,他们请他由衷地说,他究竟是在戏谑,还是确实相信除了人使之成为真理的东西以外,并没有任何真理。他回答说:“我发誓,我确实如此相信。”
此后,这位全能确认者被送到天使那里,由天使查验他究竟如何。天使查验以后说,他连一粒理解力也没有;“因为在他里面,凡在理性以上的东西都被关闭,只有理性以下的东西是开启的。理性以上的是灵性之光,理性以下的是自然之光;而在人里面,这自然之光能够确认任何他所愿意的东西。然而,若灵性之光不流入自然之光,人就不能看见某个真理是否为真理,也不能看见某个伪谬是否为伪谬。人之所以能看见这二者,乃由于灵性之光在自然之光中;而灵性之光来自天上的上帝,也就是主。因此,这位全能确认者既不是人,也不是兽,而是兽人。”
【7】我向天使询问这类人的命运:他们是否能与活人同在,因为人的生命来自灵性之光,人的理解力也由此而来。天使说,这类人独处时不能思想任何事,也不能由此说话,只是像无声的自动木偶一样站着,如在沉睡之中;但他们一旦从耳中捕捉到什么,便立刻醒过来。
天使又补充说,那些内在极恶的人会变成这样;灵性之光不能从上方流入他们里面,只有某种属灵之物经由世界而流入他们,因此他们才有确认的能力。
【8】这些话说完以后,我听见查验他的天使中有声音说:“请根据你所听见的,作一个总括性的结论。”于是我作出这个结论:能确认任何自己所愿意的东西,并非有智慧;能够看见真理为真理、伪谬为伪谬,并确认这一点,才是有智慧。
此后,我望向确认者所站的那群人,也望向围绕他们、呼喊“哦,他们何等智慧”的群众;看哪,有一片昏暗的云遮蔽了他们,在云中飞着猫头鹰和蝙蝠。
有人告诉我:“在那云中飞翔的猫头鹰和蝙蝠,是他们思想的对应,并由此成为显现;因为将伪谬确认到显得像真理,在此世界中便表现为夜鸟的形态。夜鸟的眼睛由内在的虚光照亮,因此能在黑暗中看物如在光中。凡确认伪谬直到它们显为真理、后来又被相信为真理的人,都有这样的属灵虚光;他们全都处在后视之中,而毫无先见。”
335# 第四则灵界见闻如下:
某日黎明,我从睡眠中醒来,见眼前仿佛有种种形状的幻影;后来,及至清晨,又见各样形态的虚光。有些虚光如同写满文字的薄膜,反复卷折,最终显如坠落的流星,在空中下坠而消散;有些则如展开的书卷,其中有的闪烁如小月,有的燃烧如烛火。在这些书卷之中,有的自行升向高处,并在高处消失;有的则坠落于地,在那里化为尘土。由这些所见之象,我推知,在这些流星般的现象之下,必有一些人正为他们所臆想、却自以为极其重要之事争辩不休;因为在灵界,站在下方之人的推理,会在诸气层中显现为这样的现象。
不久,我灵的视觉被开启,便看见一群灵,他们头上环绕着月桂叶,身上穿着缀满花饰的长袍;这些标记表明,他们是在自然界中曾以学识之名闻名的人。因我当时在灵中,便走近他们,并混入其会众之中;于是听见他们正在激烈而热切地彼此争论:人是否如兽类一样,自出生起便具有某些先天观念。那些否认者转身离开肯定者,最后彼此分列而立,如同两军方阵,即将拔剑交战;但因他们没有剑,便以言辞的锋刃相互搏击。
【2】正在此时,忽有一位天使灵立于他们中间,高声说道:“我从离你们不远之处听见,你们双方正为先天观念是否存在于人,如同存在于兽类中一样,而争执如火;然而我告诉你们:人没有任何先天观念,兽类也没有任何先天观念。因此,你们所争论的乃是虚无之事,或如俗语所说,是为山羊毛,或为本世纪之胡须而争。”众人听了,尽皆怒火中烧,呼喊说:“把此人赶出去;他说话违背常识。”然而,当他们正要将他赶出时,却见他被天上之光环绕;他们不能冲破那光,因为他是一位天使灵。于是他们退后,稍稍离开他。那光收回之后,他对他们说:“你们为何发怒?先听我说,收集我将提出的理由,然后你们自己从中作出结论。我预见,你们中凡有判断力的人,必会趋近,并平息你们心中兴起的风暴。”他们听了这些话,虽仍带愤懑之声,却说:“那么你说吧,我们听着。”
【3】于是他开始说道:“你们相信兽类有先天观念,并从它们的行为看来仿佛出于思想,而作出这种结论;然而,兽类连一丝思想也没有,而观念只能从思想来论定。思想的特性乃是:为着某个目的,照此或照彼而行。你们且考察一下,蜘蛛极其巧妙地织网时,是否在它小小的头脑中思想说:‘我要按这个次序拉出丝线,并用横线把它们系牢,免得我的网因空气震动袭来而散乱;又要在线的最初端点,即构成中央之处,为自己预备一个座位;我在那里可以觉察凡落入网中的东西,好立刻奔赴其处;倘若苍蝇飞入,便会被网缠住,我就迅速扑上去,将它缠绕起来,它便成为我的食物。’
再者,蜜蜂是否在它小小的头脑中思想说:‘我要飞出去;我知道哪里有开花的田野;在那里,我要从这些花中吸取蜡,从那些花中吸取蜜;我要用蜡建造彼此相连、排列有序的小室,使我和同伴们能如同行于街道一般自由出入;以后,我们要在其中贮藏丰富的蜜,使其足够将来的冬季,不致死亡。’此外,蜜蜂还有许多奇妙之事,不但仿佛效法人类政治与家政的审慎,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人类;此事可参见前文第11节。
【4】再者,大黄蜂是否在它小小的头脑中思想说:‘我和同伴们要用薄纸般的材料筑造一所小屋,其内壁环绕成迷宫之状,并在最深处预备一个类似广场的地方,有入口也有出口;我们要以如此巧妙的方式建造,使除出自我们族类的生命以外,没有别的活物能找到通往最深处,即我们聚集之所的道路。’
又如蚕,当它还是虫时,是否在它小小的头脑中思想说:‘现在是我预备吐丝的时候了;其目的在于,待丝吐完之后,我便飞出,在此前不能努力飞入的空气中,与同类嬉戏,并为自己预备后裔。’其他虫类也是如此,当它们沿墙爬行,后来变成蛹、金蛹、蝶蛹,最终成为蝴蝶时,难道也是如此思想吗?苍蝇与另一只苍蝇相合时,难道有某种观念,认为应在这里,而不在那里吗?
【5】较大身体的动物,与这些小动物情形相同;各种飞鸟与有翅之物也是如此:它们相合,筑巢,在巢中产卵,伏卵,孵出雏鸟,给雏鸟喂食,养育它们直到能飞,然后又把它们从巢中驱走,仿佛它们并非自己的后代;此外尚有无数类似之事。地上的兽类、蛇类、鱼类也是如此。你们当中有谁不能从上述之事看出,它们自发的行为并非出于任何思想,而唯有从思想才可论及观念?以为兽类有观念的错误,乃是从一种信念而来,即相信它们和人一样思想,只是言语造成区别而已。”
【6】此后,那位天使灵环顾四周;因为他看见他们对于兽类是否有思想仍然迟疑,便继续说道:“我察觉到,你们因野兽之行为与人类行为相似,心中仍残留着关于其思想的幻象观念;因此,我要说明这些行为从何而来。也就是说,每一种兽、每一种飞鸟、每一种鱼、爬行动物和昆虫,都有其自身的自然之爱、感官之爱与身体之爱;这些爱的居所乃在它们的头部,并在其中的脑内。灵界通过这些脑,直接流入它们身体的感官,并藉这些感官规定它们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它们身体的感官远比人的感官精细。来自灵界的这种流入,称为本能;它之所以称为本能,是因为它不经由思想作为中介而存在。此外,也有因习惯而附加于本能之物。然而,它们的爱,亦即灵界藉以规定其行为的爱,只是为了营养与繁殖,并非为了任何知识、聪明与智慧;在人那里,爱却是藉知识、聪明与智慧而逐渐形成的。”
【7】人也没有任何先天观念,这一点可由以下事实清楚看出:人并没有任何先天思想;没有思想之处,也就没有观念,因为二者彼此相属。此事可由新生婴儿推知:他们除了吃奶和呼吸以外,什么也不能做。他们之所以能吃奶,并非由于某种先天观念,而是由于在母腹中持续吸吮;他们之所以能呼吸,是因为他们活着,而呼吸乃生命之普遍功能。他们身体的感官本身处在极大昏暗之中,并由此藉对象逐渐挣出;他们的动作也同样藉习惯而逐渐形成。随着他们渐渐学会含混发声,并最初毫无观念地发出声音,某种模糊的幻想便开始兴起;当这幻想逐渐明晰时,便产生模糊的想象,由此再产生思想。随此状态之形成,观念遂出现;而观念,如前所说,与思想构成一体;思想则由无到有,藉教导而增长。因此,人确有观念,但不是先天的,而是形成的;人的言语与行为即由这些观念流出。至于人所天赋的,并非别的,而只是认识、理解与成智的能力,以及不仅爱这些事物,并且爱邻舍与爱上帝的倾向;此事可参见上文第48节中的灵界见闻,并亦可见后文中的灵界见闻。
这些话说完以后,我环顾四周,看见莱布尼茨与沃尔夫站在近旁,他们正专注于天使灵所提出的理由;于是莱布尼茨走近,并表示赞同;沃尔夫却离开了,既否定又肯定,因为他没有莱布尼茨那样的内在判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