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研究中心 史公神学著作 《属天的奥秘(第12卷)》第39章 仁与信的教义

《属天的奥秘(第12卷)》第39章 仁与信的教义

39章

仁与信的教义

10789.有两种人类事务必须得到有序的管理,就是与天堂有关的事务和与世界有关的事务。与天堂有关的事务被称为宗教的;与世界有关的事务被称为世俗的。

10790.没有当权者,世界就无法维持秩序;当权者必须留意照着真正秩序发生或违背秩序发生的一切事。他们必须奖赏那些生活符合真正秩序的人,惩罚那些生活违背秩序的人。

10791.若做不到这一点,人类必灭亡;因为由于遗传,所有人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掌控他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欲望,敌意、嫉妒、仇恨、报复、欺骗、残暴,以及其它许多邪恶便由此而来。因此,除非用法律,用支持他们的爱的赏赐,就是给予行善之人的重要地位和金钱利益,以及违背这些爱的惩罚,就是使作恶的人丧失重要地位、财产和生命来监管人类,否则,人类必灭亡。

10792.因此,必须有当权者来监管生活在一个国家里的人;他们必须了解法律,拥有智慧,并且敬畏神。当权者也必须受到监管,免得有人有意无意地允许违背真正秩序的恶事继续下去,由此摧毁这秩序。当当权者有了上下级之分和隶属关系时,这一点是要防范的。

10793.那些掌管与天堂有关的人类事务,或掌管宗教事务的人被称为牧师,他们的职位被称为牧职。而那些掌管与世界有关的事务,或掌管世俗事务的人被称为国家官员,他们的首领,就是这种至高权力或政府形式存在的地方,被称为君主。

10794.关于牧师,他们必须教导人们通往天堂的道路,还必须引导他们。他们必须照其教会的教义教导人们,必须引导他们照教义生活。教导真理,并通过它们把人们引向生活的良善,从而引向主的牧师是好牧人;而那些教导人,却不把他们引向生活的良善,从而引向主的牧师是坏牧人。后者被主称为“贼和强盗”(约翰福音10:7-16)。

10795.牧师决不可宣称自己有权柄掌管人们的灵魂,因为他们不知道一个人的内层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他们更不可以宣称自己有权柄打开或关闭天堂,因为这种权柄唯独属于主。

10796.牧师必须因其所履行的神圣职责而受到尊敬、获得荣誉;但他们当中的智者会把这种荣誉归于主,就是一切神圣事物的源头,而不是归于他们自己。而他们当中的愚者却把它归于自己;他们将这荣誉从主那里夺去。那些因其所履行的神圣职责而将荣誉归于自己的人,将荣誉和利益置于他们所应当关心的灵魂救赎之上,而那些将荣誉归于主而非自己的人,则将灵魂的救赎置于荣誉和利益之上。

10797.凡属于职能的荣誉都不可授予履行职能的那个人。相反,它是一种附属品,取决于他所处理的事务的重要性。作为一种附属品,它与此人是分离的,而且随着职能的解除而从他那里移除。能被授予一个人的荣誉是伴随智慧和对主的敬畏的荣誉。

10798.牧师必须教导人们,通过真理把他们引向生活的良善;但他们决不可强迫任何人,因为没有人能被强迫持守与他从心里视之为真理的东西相违背的信仰。凡持有与牧师不同的信仰,不制造麻烦的人必须让他安静生活;但是,凡制造麻烦的人必须被分开;因为这也是一个牧职为之存在的秩序问题。

10799.正如牧师有权处理与神的律法和敬拜有关的事务,君主和国家官员则有权处理与世俗法律和司法裁决有关的事务。

10800.由于君主无法独自处理一切事,所以他手下就有享有权力的人,其中每个人都被赋予一个部门,负责处理君主自己无法处理的事务。这些人合在一起构成君主制;但君主本人是首领。

10801.王权本身并不在这个人身上,只是附属于此人。认为王权在自己本人身上的君主,或认为尊重权威是由于他本人的当权者是愚蠢的。

10802.王权在于根据国家法律所行使的管理,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出于一种正义感所作出的司法裁决。视法律在自己之上,因而视自己在法律之下的君主是明智的;但视自己在法律之上,因而视法律在自己之下的君主是愚蠢的。

10803.视法律在自己之上,因而视自己在法律之下的君主认为王权在于法律,法律管辖他。他知道,法律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一切真正的正义或公平都是神性。但视自己在法律之上,因而视法律在自己之下的君主认为王权在于他自己,要么认为自己就是法律,或他就是体现在法律中的正义的权威。结果,他硬将神性归于自己;而事实上,他必须在神性之下。

10804.体现正义的法律必须由国家既有智慧又敬畏神的法律专家制定,然后君主和臣民都必须照之生活。依照体现正义的法律生活并由此为他的臣民树立榜样的君主是真正的君主。

10805.拥有绝对权力,并视他的臣民为奴隶,以至于享有他们的生命、财产权,并行使这种权力的君主不是一个君主,而是一个暴君。

10806.君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以任何言行伤害君主,因为所有人的安全都取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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