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研究中心 研究文集 第八诫:不可做假见证-《诠释启示录》

第八诫:不可做假见证-《诠释启示录》

第八诫:不可做假见证

1019、[2] 从最狭义的角度讲,作假见证是指用诬告去撒邻舍的谎言。 从较深层的意义上说,它意味着诡称某公正之事为不公正,或某不公正之事是公正的,并用谎言去做证。作假见证的最深层意义是歪曲圣经中的真理与良善;或者另一方面,通过使用不当逻辑、误导陈述、捏造事例、滥用事实、制造曲折离奇的论点等,为谬误的说教作证以图使人相信。 这样的论点以及说服邻舍的图谋是假见证,因为所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

显然,作假见证不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提供虚假证词,而且也适用于某些法官,他们通过操纵法律制度变正义为枉法,弄不公成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极尽所能地提供虚假证词。任何以直为曲,认曲为直的个人也是如此。任何宗教权威若误传圣经中的真理,歪曲其中的良善,也属同等类别。

简而言之,出于不良动机对真理所做的任何歪曲都是作假见证,无论是在属灵层面,还是在道德和公共层面。

1020、[2] 如果我们拒绝作假见证,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灵性上,因其为罪而躲避、拒绝它,从主而来的对信实与正义的渴望便经由天堂浇灌我们。当我们因此而爱真理和正义时,我们就爱主,因为祂本身就是真理和正义。

当我们爱信实和正义时,可以说信实和正义也爱我们,因为主爱我们。 然后我们的话语就成为信实之声,我们所做的努力就成为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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