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诫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以“不可偷盗”这一条为例)
TCR317节、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偷盗”这条诫命字面上表示不偷盗、抢劫、和平时期的海盗行为,一般指不可秘密地或以任何借口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它还延伸到所有冒名顶替和非法所得、高利贷和苛捐杂税;也包括支付税款和关税以及清偿债务方面的欺诈行为。下列行为同样犯了“不可偷盗”这条诫命:工人在工作中不讲诚信、虚伪狡诈;商人在经商时缺斤短两、坑蒙拐骗;军官克扣士兵军饷;法官徇私舞弊,出于友谊、报酬、关系或其他原因作出判决,妨碍了法律和证据,从而剥夺了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等等。
TCR318节、就属灵之义而言,“偷盗”表示剥夺他人从其信仰所获得的真理;这是虚假和异端邪说造成的影响。牧师履行牧职若只是为了名或利,并且明知而故意教导不忠于圣经的事,就是属灵的盗贼。因为他们从人们那里夺走了救赎的手段,即信之真理。
TCR319节、就属天之义而言,“盗贼”表示那些将主的神性大能视为自己的,和将主的功德与正义归给自己之人。即使这些人敬拜上帝,他们信靠的也不是上帝,而是他们自己。他们并不相信上帝,而只是信自己。
思考题:考虑到十诫中这些更深层次的意义,有人能像《新约》中那个富有的年轻人那样说:”这一切我早就都遵守了”吗?
主既然没有反驳这个年轻人的话,而是提出更高的劝诫,就间接表明,这年轻人真的遵守了一总的诫命。我理解,主继续引导这个年轻人散尽家财,一则可能是有针对性地引导这年轻人的灵命进深;二则,是否在越高阶天堂,越有按需索取,资源、财富共享的特征,从而引导一总的会众跨越资源、财富对进入更高阶天堂的羁绊和障碍的教导。一言以蔽之,主的教导通常既有特殊性,又具备普遍指导意义。
我觉得这个有钱的年轻人说“这些诫命我都遵守了”,他指的是在行为上遵守了十诫字面上的属世之意。他似乎很自豪,以为自己配得天堂。当主叫他“变卖你所有的”,灵义上是指他应该抛弃他的骄傲,因为人拥有的一切都是主给的,所有良善和真理都是主的,一个人只有承认自己灵里贫穷,才能得到“天上的财宝”。当主让这个年轻人跟从他,也就是遵从主的意愿的时候,年轻人明显做不到,说明他在属灵层面上无法做到所有诫命的。我扪心自问,恐怕也是行为上相对容易些,灵性深层含义上就非常难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