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20:14:不可贪恋你邻舍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你邻舍的妻子、仆婢、牛驴
8909.“不可贪恋你邻舍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你邻舍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你邻舍的任何东西”象征要提防我们的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或世俗的野心,防止涵盖在前面诫命中的邪恶出现在意愿中,或说在我们里面成为有意的,并在我们的行为中表现出来。
8910.这种象征与“贪恋”是一致的,“贪恋”表示以邪恶的爱为动机的意愿。它具有这种含义,是因为贪恋或欲望完全来自某种爱。我们不会贪恋我们不爱的任何东西。欲望是爱的一种延伸,在这种情况下,则是自我之爱或世界之爱或说世俗野心的一种延伸。爱可比作我们呼吸背后的生命力:邪恶的爱所呼出的,是我们所说的贪恋或欲望,而良善的爱所呼出的,是我们所说的渴望。由于我们意愿凡我们所爱的,所以爱本身影响一半心智,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愿。另一方面,欲望则影响这两半,就是意愿和理解力;尽管严格来说,在我们的理解力里面发挥作用的,是我们的意愿。这阐明了为何“不可贪恋你邻舍的东西”这句话表示确保邪恶不出现在意愿中,或说不成为有意的。我们要为来自我们意愿的邪恶负责,因为事实上,我们的意愿才是真正的我们自己。
世人以为我们就是我们的思维,或我们所思考的东西;而事实上,有两种官能构成我们的生命,即:理解力和意愿。思考在我们理解力的领域,而爱所固有的情感,或说我们倾向于所爱的东西属于我们的意愿。思维若没有爱所固有的情感,或说思考若与我们倾向于所爱的东西分离,根本不构成我们的生命;但源于爱或情感的思维,也就是源于意愿的理解力则构成我们的生命。凡思想这一点的人都能证实,这是两种不同的官能。我们能认识并明白,什么时候我们所意愿的事是邪恶,或什么时候我们要么意愿,要么不意愿的事是良善。显然,我们的意愿才是我们自己,或说决定了我们实际上是谁,而我们的思维并不是,除非我们的思维来自我们的意愿。这就是为何进入我们的思维,但没有进入我们意愿的东西不会使我们不洁,使我们不洁的,是从我们的思维进入我们意愿的东西。这种东西会使我们不洁,因为我们现在要对它负责,它变成我们自己的了。如前所述,我们的意愿才是实际的我们自己。属于我们意愿的东西可以说进入我们的心,因而会从心发出;而属于我们思维的东西可以说进入口,但却经由胃或肚腹落入茅厕,正如主在马太福音中所说的:
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难道你们没有看见,凡入口的,都进到胃,又排入茅厕吗?惟独出口的,是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是那污秽人的。因为从心里出来的,有恶念、凶杀、通奸、苟合、偷盗、假见证、毁谤。(马太福音15:11, 17–19)
从这些和其它所有经文,我们可以描述主是如何说话的,即:祂正在谈论内在或属灵的观念;但它们是通过表面或外在,或属世的概念来表达的。这一切是通过对应关系来完成的。例如,口对应于我们的思维,与口有关的一切,即口唇、舌头、喉咙,都是如此。心对应于爱所固有的情感,或说我们倾向于热爱的东西,因而对应于我们的意愿。
因此,“入口”表示它进入我们的思维,“从心里发出来”表示它来自我们的意愿。“进到胃或肚腹,又落入茅厕”表示它被扔进地狱,因为胃或肚腹对应于通往地狱的路,茅厕或下水道对应于地狱。在圣言中,地狱甚至被称为“茅厕”。
象征是显而易见的:“凡入口的,都进到胃,又排入茅厕”表示邪恶和虚假从地狱被引入我们,又被贬到那个地方。这种邪恶和虚假不能使我们污秽,因为它们被贬到了地狱。我们不能不思想它,但我们能忍住不行出来。然而,一旦从意愿上接受我们正在思想的邪恶,它就不是离开我们,而是进入我们。这被称为入心,或从心里发出来。凡从心里发出来的,都使我们污秽,因为我们所倾向或意愿的东西,只要不受外在约束制约,如害怕法律,害怕丧失名声、尊敬、金钱或生命,它就表现在我们的言行中。这清楚表明,“不可贪恋”表示要提防邪恶出现在意愿中,或成为有意的,然后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
主在马太福音中的话也证明,贪恋来自意愿,因而来自内心:
你们听见古人说,不可通奸;但是我告诉你们,凡怀着淫欲看妇女的,就已经在心里与她犯通奸了。(马太福音5:27-28)
在这段经文中,“淫欲”,或贪恋某种东西表示意愿它;只要对外在约束的惧怕束缚不住一个人,他就会出于这种欲望行动。这就是为何经上说,凡怀着淫欲看妇女的,就已经在心里与她犯通奸了。
在马太福音,主所说使你犯罪的右眼,也表示贪恋邪恶,使你犯罪的右手表示贪恋虚假: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犯罪,就把它剜出来扔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欣嫩子谷里。若是右手叫你犯罪,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欣嫩子谷(或地狱)。(马太福音5:29-30)
这段经文再次证明主说话的性质,祂从一个神性源头说话,圣言中的每段这样的经文都是这种情况。内在(或属灵)和属天的观念通过对应以外在或表面、属世的概念来表达。在这种情况下,使你犯罪的右眼代表对邪恶的倾向或贪恋。使你犯罪的右手代表对虚假的倾向或贪恋。眼睛对应我们的信,左眼表示信之真理。右眼表示信之良善;但反面意义是信之邪恶,所以使你犯罪的右眼对应对邪恶的贪恋。
然而,手对应真理的能力。右手对应来自良善的真理的能力,但反面意义是来自邪恶的虚假的能力。因此,使你犯罪的右手对应对来自邪恶的虚假之能力的贪恋。欣嫩子谷就是贪欲的地狱。
谁都能看出,在这段经文中,右眼不是指我们右边的眼睛,或要把它剜出来。右手也不是指我们右边的手,或要把它砍掉。然而,我们不可能知道它表示什么,除非我们知道眼睛,尤其右眼象征什么,手,尤其右手象征什么,使人犯罪是什么意思;若不通过内义,我们无法理解这些话中的任何一句象征什么。
贪欲是来自一个邪恶的意愿,因而来自一颗邪恶之心的冲动;如主在马太福音15:19中所说的,从意愿或心里出来的,有凶杀、通奸、苟合、偷盗、假见证,就是涵盖在前面诫命中的邪恶或冲动。这就是为何“不可贪恋你邻舍的东西”表示要提防涵盖在前面诫命中的邪恶成为我们意愿的一部分,然后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它还表示要提防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或世俗的野心,因为我们所贪恋的一切邪恶可以说都从这两个源头涌出。
8911.到目前为止所说的一切描述了我们的生命状态。我们的品性取决于我们的意愿,这种品性死后仍旧存留,因为死亡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生命的延伸。我们的品性取决于我们的意愿,因为如前所述,我们的意愿才是真正的我们自己。因此,“照我们的行为受审判”就等于照我们的意愿受审判。我们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分歧;只要外在约束,如对法律的惧怕,或对丧失尊敬、财富、名声或生命的惧怕,不阻止我们,我们的行为就在我们的意愿里面,我们的意愿则在我们的行为里面。
这就像努力或冲动和行动。行动无非是努力或冲动的一种延伸;因为当努力或冲动停止时,行动就停止了。除了努力或冲动外,行动里面没有任何本质的东西。受过教育的人都知道这一点,因为这是一个公认且已证实的理论。由于努力或冲动在我们里面是活的,所以让我们把它放在人类生命的角度来看:努力或冲动是我们的意愿,行动是我们的行为。
照意愿受审判,等于照爱或所爱的受审判,也等于照生活的目的,或所过的生活受审判。我们的意愿就是我们的爱,或我们所爱的,是我们生活的目的,实际上就是我们的生命本身。前面经文所引用的主的话证明,情况就是这样,即:凡怀着淫欲看妇女的,就已经在心里与她犯通奸了。“杀人”不仅是做出这种行为,还想要杀人,这一点由“动怒”和“辱骂弟兄”来象征(马太福音5:22)。我们也的确照我们的行为受审判,但只到我们的行为按意愿而行的范围和程度。
8912.我要简要解释一下这条诫命所列举的事物的内义,即我们不可贪恋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它们是信之良善和真理的全部。它们不可从任何人那里被夺走,也不可被削弱。这些正是“守安息日为圣”、“尊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通奸”、“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在内义上所象征的事物。在前面的章节,我们证明了它们的内义完全与爱和信,或说我们所爱和所信的有关。“房屋”表示总体上的一切良善;“妻子”表示总体上的一切真理;“(男)仆”表示对属灵真理的情感,“(女)婢”表示对属灵良善的情感;“牛”表示对属世良善的情感,“驴”表示对属世真理的情感。这些就是不可“贪恋”的,也就是不可从任何人那里夺走,或在他们里面削弱的。
它们之所以具有这种内义,是因为圣言的内义是为天堂里的人之利益而存在的。天堂里的人不是以属世的方式,而是以属灵的方式来理解圣言。他们不理解“房屋”、“妻子”、“仆婢”、“牛”、“驴”,但理解它们所对应的属灵事物,也就是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换句话说,表面或外在意义,或字义是为了这个世界的人;而内义是为了天堂里的人。然而,内义也是为了在这个世界上的同时,也在天堂里的人,也就是拥有仁与信的人。
照十诫生活
《诠释启示录》(1758–1759年)
948.要成为一个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就必须照神性诫命生活,这些诫命概括地包含在十诫中。那些不如此行的人不可能具有宗教信仰,因为他们不敬畏神,更不爱祂,也不敬畏其他人,更不爱他们。一个偷盗、通奸、杀人和作假见证的人能爱神或其他人吗?然而,任何人都能照这些诫命生活。我们若是明智的,就作为一个文明人、道德人和属世人如此生活。但由于它们是神性诫命,所以我们不能得救,除非我们作为属灵人而照之生活。我们可以纯粹为了法律和避免世俗惩罚的需要而作为文明人照神性诫命生活。我们可以作为道德人,纯粹为了避免丧失对我们名声和威望的尊敬或损害而如此生活。事实上,我们可以作为属世人如此生活,因为我们想被视为文明的,避免不理性的名声。
一切民法,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或说一切文明、道德和属世的法律都规定,不可偷盗,不可通奸,不可杀人,不可作见证。但只因这些规范或法律而避免这些恶行,不能拯救我们,除非我们也因它们是属灵律法而如此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避开恶行,是因为它们是罪。如此行的人便具有宗教信仰,相信有一位神,一个天堂和一个地狱,以及死后的生活。当然,他们也是好公民,行为道德、和睦,或说他们有文明的生活、道德的生活和属世的生活:他们由于法律而是好公民,或说有文明的生活,是由于有公正;他们行为道德是为了获得尊敬,或说有道德的生活是由于有诚实;他们行为和睦,是因为这被视为文明,或说有属世的生活是由于有人性。然而,我们若不作为属灵人照这些诫命生活,既不是好公民,行为也不道德、和睦,或说既不是文明人,也不是道德人、属世人;也就是说,我们不守法,不受尊敬,事实上也不文明,或说我们缺乏公正、诚实,甚至缺乏人性,因为神性元素是缺失的。良善并不存在,或成就任何东西,除非它是来自神的东西。同样,公正、真正的诚实或尊敬和真正的文明并不存在,或成就任何东西,除非它们来自神,也就是说,除非它们拥有那神性元素在里面。
如若可以,想象一下,一个拥有地狱在里面的人,也就是一个魔鬼,能为了法律或公正而服从法律,并以诚实或任何真正人性的方式而行事吗?真正的人性是秩序的结果,也就是以一种秩序的方式行事的结果,也是正常理性的结果。神就是秩序,正常的理性来自神。换句话说,一个不避恶如罪的人不是人。凡作为宗教信仰的事来服从这些神性诫命的人都会成为天堂的公民和居民,凡不如此行的人,即便外在照着社会期待、道德规范和民法,或说属世、道德和文明的法律生活,可能会成为世界的公民和居民,却不可能成为天堂的公民和居民。
大多数文明或民族都知道这些诫命,并由于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服从它们;也就是说,他们照之生活,因为这是神想要并吩咐他们去做的。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与天堂联系,并与神结合,从而得救。另一方面,如今在基督教界,大多数人服从诫命不是由于其宗教信仰,而是为了维护他们作为好公民和道德人的人设,或说是由于他们文明和道德生活的原则。他们不欺诈,或以卑鄙的方式赚钱(至少不到他们被抓的地步),通奸,出于报复或怨恨公然攻击人们,作假见证。然而,他们不这样做不是因为这些事是罪,或对神的冒犯,而是因为他们担心损害他们的生活方式、名声、工作、商业往来、自己的东西、公众的尊敬、财富,或个人乐趣。如果这些约束不阻止他们,他们就会参与这些行为。因此,他们没有建立与天堂的联系,或与神的结合或伙伴关系,只建立与这个世界的联系,以及与自己的伙伴关系。他们不能得救。
想想看:如果这些外在约束从你那里被除去,这是每个人死后发生的情形,如果这些内在约束,即对神的敬畏和爱(这就是宗教信仰),不抑制和阻止你,难道你不会像魔鬼那样冲进各种偷盗、通奸、暴力、不诚实和好色的行为,因为你爱它们,并享受其中吗?我已经亲眼看见,亲耳听见,事情就是这样。
949.我们在何等程度上移除我们里面的邪恶,因为它们是罪,良善就流入到何等程度,我们也能从那时起行善到何等程度,尽管我们不是凭自己,而是凭主行善。
第一,我们在何等程度上不拜别神(这也意味着不爱我们自己和世界或我们世俗的野心胜过一切),主就在何等程度上以对神的承认取代这些邪恶。因此,现在我们不从我们自己拜神;敬拜的能力是来自主的礼物。
第二,我们在何等程度上不亵渎神的名(这也意味着避开出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或世俗野心的欲望),就在何等程度上热爱圣言和教会的圣物。神的名表示圣言和教会的圣物,它们被出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或世俗野心的欲望亵渎了。
第三,我们在何等程度上避开偷盗(这也意味着欺诈和以卑鄙的方式赚钱),诚实和公正就在何等程度上取代它。我们因诚实和公正而热爱诚实和公正,这时我们不是凭自己,而是凭主行诚实和公正的事。
第四,我们在何等程度上避开通奸(这也意味着不贞洁和淫秽的思维),婚姻之爱就在何等程度上取代它;这爱是天堂最内在的爱,贞洁在它的核心。
第五,我们在何等程度上避开杀人(这也意味着孕育暴力的怨恨和报复),主就在何等程度上以其怜悯和爱取代它。
第六,我们在何等程度上避开假见证(这也意味着谎言和毁谤),主就在何等程度上以真理取代它。
第七,我们在何等程度上避开对他人房屋的贪恋(这也意味着对占有他人所有财物的渴望和向往),主就在何等程度上以对邻之仁取代它。
第八,我们在何等程度上避开对他人的妻子、仆人等等的贪恋,对主之爱就在何等程度上取代它。这也意味着避开我们对掌控他人的欲望和渴望,因为这条诫命所列举的东西是属于人的东西,或说一个人的价值观。
这八条诫命包含了必须避开的邪恶;然而,其它两条诫命,即第三条和第四条,则包含了必须做的一些事,即要守安息日为圣,要尊敬父母。至于基督教会的人,而不是犹太教会的人当如何理解这两条诫命,这将在别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