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十诫

第十章 十诫

142、关于十诫的一般原则

.整个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不知道杀人、奸淫、偷窃和作假证是邪恶的;如果不制定法律来防范这些恶行,不论是王国、共和国还是任何形式的社会制度都会灭亡。那么,谁能想象以色列民族会比其他民族更加愚昧,以至于他们不知道这些行为是邪恶的呢?人们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这些在全世界众所周知的法律,竟然会被耶和华亲自从西奈山上神迹般地宣布。但请听我说:这些法律是这样神迹般地被宣布的,是为了让他们知道这些法律不仅仅是民事和道德法律,而且也是神性的法律;违背这些法律不仅是伤害了邻居,也就是伤害了公民和社会,而且也是在犯罪违背神。因此,通过耶和华从西奈山宣布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成为了宗教法律。很明显,耶和华所命令的,他命令它是为了宗教的事务,因此是为了救赎。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首先要提及它们的神圣性,以展现宗教在其中的地位。(TCR282.)

十诫在以色列教会中是最为神圣的。因为十诫是圣经的首要内容,所以是即将在以色列民族中建立的教会的首要内容,它们简洁地总结了宗教的所有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神与人、人与神的结合得以实现,因此它们是如此神圣,没有什么比它们更神圣的了。这些都是最为神圣的,从以下几点可以明显地看出。主耶和华自己降临到西奈山,与众天使一道,在火中降临,并用生动的声音亲自宣布了这些命令。此山四围设障,任何接近之人必死。甚至连祭司与长老都不许接近,只许摩西。耶和华亲自用手指将这些诫命写在两块石版之上。当摩西第二次携带石版下山时,他脸上放光。后来,石版被存放在约柜内,约柜又被尊为整个会幕的中心。约柜之上还设有施恩座,施恩座两头还有金子打的基路伯。会幕的中心、也就是约柜安放之地,被称为“至圣所”。在分隔至圣所的幔子外,置放了一些代表天堂与教会的神圣之物,其中包括:一张用金子包的桌子,上面摆陈设饼;一个烧香用的金祭坛;有七盏灯的金灯台;还有围绕会幕的幔子,就是用捻的细麻和蓝色紫色朱红色线织成的幔子。整个会幕的神圣没有其它来源、全都来自约柜之中的律法。正因为会幕一切的神圣都来自于约柜之中的律法,因此全以色列会众围绕着会幕安营,一个支派接一个支派,按着命定有序排列。当他们起行时,各支派按着选定的次序跟在约柜之后,日间云柱,夜间火柱,指引前路。因为约柜之中律法的神圣,耶和华临格其中,也就是耶和华在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之间与摩西说话,并且此约柜曾被称为“耶和华”。亚伦在献祭和烧香之外,不得入内,入则死。正因耶和华临格于此律法其中和其周围,内含律法的约柜就因此行出奇迹之事。例如,当约柜停在约旦河中,河水分开,人们行干地过河。当抬着约柜绕耶利哥城,城墙倒塌。非利士人的神明大衮,先是在约柜之前仆倒,后来被发现其头手断裂在庙宇门坎之上。因为约柜,伯示麦数千居民被击杀。乌撒因擅自触摸约柜而死。大卫献祭欢天喜地迎接约柜进锡安。之后,所罗门迎接约柜进耶路撒冷圣殿,成为圣所的中心。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事情。从这些事情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以色列教会中,十诫是最为神圣的。(TCR283.)

在属灵和属天的意义上,十诫全面包含了教义和生活的所有教导,因此也包括了信仰和仁义的所有内容,这是因为圣经在其字面意义上的每一个部分,或在其整体和每一个部分中,都隐藏有两种内在的意义,一种被称为属灵的,另一种被称为属天的。而在这些意义中,有神性的真理在其光明中,有神性的良善在其温暖中。现在,因为圣经在整体和每一部分都是这样,所以十诫的十条戒律应当根据被称为自然、属灵和属天的三种意义来解释。(TCR289.)

灵性生活的法则、民事生活的法则和道德生活的法则都在十诫中得到了阐述;前三条有灵性生活的法则,接下来的四条有民事生活的法则,最后三条则有道德生活的法则。(HH531.

143、第一诫

“在我面前不可有别的神”,这是第一诫的话(出20:3, 申5:7)。通过这句话,在自然意义上,也就是就字面的意义而言,最直接的理解是:不可拜偶像。因为接着这样说: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出20:4-5)。

此诫命的最直接的意思是不可拜偶像,因为在此诫命颁发之前的时期,以及颁发之后,直到主降世之前,在亚细亚的许多地方存在着偶像崇拜。这种崇拜的原因是,因为在主降临之前的所有教会都具有代表性和象征性,这些代表和象征的如此性质,以至于神的本质通过各种图像和雕像得以表现,而当人们遗忘了这些象征的真正意义时,他们开始将它们视为神并进行崇拜。(TCR291.)

“在我面前不可有别的神”这条诫命在自然意义上还表示不可崇拜任何已故或仍然活着的人如同神一样,而这种崇拜在亚细亚和其它地方曾经普遍存在。许多外邦的神明实际上就是普通的人,例如巴力、阿斯塔多特、基摩士、米耳公、别西卜等;还有雅典和罗马的一些神,如萨图恩、朱庇特、尼普顿、普鲁托、阿波罗、帕拉斯等等。其中一些最初被崇拜为圣人,开始只是当作圣人来拜,后来被赋予神性能力,最终崇奉为神。一些民族还崇奉活人为神明,这个事实可从玛代大利乌王的禁令看出,三十日内禁止任何人向神求告,除了此王以外,否则会被扔进狮子坑内(但6:8-28)。(TCR292.)

就自然意义,也就是字面解释来看,该诫命还可以理解为除了神以外,没有人,也没有源自神以外的事物应该被超越一切来爱;这也与主所说的符合(太22:37-39,路10:25-28)。被超越一切来爱的某人或某物,对于爱的人来说,那个人或那个事物就成为神,就是神性的。就像那些超越一切来爱自己或世界的人,对他们来说,自己或世界就成了他们的神;这就是为何他们心中不承认任何神的原因。因此,他们与地狱中的同类相联合在一起,那里聚集了所有将自己和世界置于一切之上的人。(TCR293.)

这条诫命的属灵意义是,除了主耶稣基督以外,不应敬拜其他神,因为他是耶和华,来到世界并完成了拯救的工作;没有他的救赎,没有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天使能得救。(TCR294.)

这条诫命的属天意义是,耶和华主是无限、无垠和永恒;他是全能、全知、全在;他是首先的,是末后的;他是始,是终;他过去是、现在是、将来是;他是仁爱本身和智慧本身,或者说,他是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因而是生命本身。因此他是唯一的存在,万有源于他。(TCR295.)

144、第二诫

第二条诫命: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从字面的自然意义来看,“妄称耶和华神的名”是指滥用这个名字,尤其是在虚假言辞或谎言、无故的誓言中,以及那些出于逃避责任的恶意行为中,这些恶意行为包括诅咒、巫术和咒语。但在加冕仪式、进入神职的就职仪式以及被引入或任命为受到高度信仰的职务时,奉神和他的圣洁、圣经和福音宣誓,并非妄称神的名,除非起誓之人随后弃绝其诺言毫无价值并予以拒绝。还有,神的名字,因其为神圣本身,经常被用于教会的圣事之中,例如在祷告、赞美和各种形式的敬拜中,而且还在布道和关于教会事务的著述中。这样做的原因是,神存在于一切宗教信仰中;并且,当以正当的方式呼求时,通过他的名字,他就在场并聆听;在这些情境中,神的名字被神圣化。众所周知,耶稣之名同样神圣,因为使徒说: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此外,在地狱中没有任何魔鬼能提及这个名字。神有很多名字,都不应当轻易地被提及或滥用。如耶和华、耶和华神、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圣者、耶稣、基督、圣灵等。(TCR297.)

就属灵意义而言,“神的名”被理解为教会从圣经中所教导的所有内容,以及通过这些内容,主被呼求和敬拜;总体来说,这些都被视为神的名字。因此,“妄称神的名”被理解为在轻浮的话语、虚假言辞、谎言、诅咒、魔术和咒语中引用其中的任何内容,因为这样做也等同于亵渎和诋毁神,进而诋毁了他的名字。(TCR298.)

就属天意义而言,“妄称神的名”被理解为主对法利赛人所说的:“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太12:31,32)。“亵渎圣灵”被理解为对主的神性之人的亵渎,以及对圣经的神圣性的亵渎。(TCR299.)

145、第三诫

第三条诫命: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是第三诫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见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八至十节以及申命记第五章十二到十四节。其自然的意义,也就是文字意义,指的是六天属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工作,而第七天属于主以及他赐给我们的休息日。“安息”(或“沙巴斯”)一词的原义为休息。在以色列民中,安息日是最为神圣的,因为它代表主。六日代表主的劳作以及他与地狱的争战;第七日代表他对地狱的胜利,因而休息。因为那一天代表了主的整个救赎工作的完成,所以那天本身就是神圣的。然而,随着主的降世,与他有关的代表性事物就此终止了,那一天就成为在神圣事务中受教的日子,并因此也是一个从劳作中休息,以及默想救赎和永生的日子,也是一个爱邻舍的日子。

这条诫命,在属灵意义上,象征了由主来的、人的改造和重生;通过“六日劳碌”来表示了对肉体及其欲望的斗争,同时也表示了对自己内在由地狱引起的邪恶和伪谬的斗争;而通过“第七天”来表示与主的结合,以及因此得到重生。

在属天意义上,这条诫命被理解为与主的结合,随后是平安,因为有了避免地狱伤害的保护。因为安息日表示休息,在最高的意义上,它代表平安。

146、第四诫

“当使你的父亲和母亲得尊荣,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这句话在自然层面的意义,也就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要敬重父母,听从他们的话,关心他们,并对他们所赐予的恩惠心存感激。这些恩惠包括为孩子提供食物和衣物,引导他们进入这个世界,使他们成为有文明和道德的人,还通过宗教的教导引导他们通向天堂。这样,他们不仅关心孩子在人世的幸福,还关心他们的永恒幸福。他们所有的这些付出都是出于对孩子的爱,而这种爱源自于主。当他们这样关心孩子时,就仿佛是在代表主。

在特定意义上,该诫命还表示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去世,孩子应该敬重他们的监护人。

在更广的层面上,这诫命教导我们应当尊敬国王和政府官员,因为他们为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服务,而父母则是照顾个别的家庭成员。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这个诫命表示我们应该热爱自己的国家,因为国家养育和保护了我们。(TCR305.)

从属灵层面的意义上,使父母得尊荣是指敬奉和热爱神和教会。在这个意义上,“父”是指神,他是所有人的父;“母”是指教会。在天堂,婴儿和天使不知道其他的父或母,因为他们是由主通过教会在那里重生的。这就是为什么耶稣说:“不要称呼地上的人为父,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太23:9)。这些话是针对天堂中的婴儿和天使说的,而不是为地上的婴儿和人类说的。主在基督教教会的通常祷告中教导了类似的事,说:“我们在天上的父,愿人尊你的名为圣。”在灵性层面上,“母”被理解为教会,因为她提供灵性的食物给人,就像地上的母亲用自然层面的食物养育她的孩子。因此,在圣经中,教会常常被称为“母”; 例如在何西阿书中:你们要与你们的母亲大大争辩,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何2:2,5)还有:我休你们的母亲,休书在哪里呢?(赛50:1, 结16:46,19:10)。 在福音书中,耶稣“伸手指着门徒说:……我的母亲和我的弟兄就是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太12:48, 49, 可3:33-35, 路8:21, 约19:25-27)(TCR306.)

在属天层面的意义上,“父”是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而“母”被理解为众圣徒的团契,这代表他的教会遍布整个世界。

147、第五诫

“不可杀人”这一诫命在自然层面的意义上理解为不应杀死他人,并且不对其造成可能导致死亡的伤害,也不残害他的身体。 此外,我们不应对他的名字和声誉造成任何伤害,因为对很多人而言,声誉与生命同等重要。在更广泛的自然层面的意义上,杀人代表着敌意、仇恨和复仇,这些都透露出杀戮的气息;因为隐藏在它们内部的就是杀意,就像木头下的灰烬中隐藏的火。地狱之火正是如此,所以有人会说被仇恨所激动,心中充满复仇之火。这些是内心的杀意而非实际行为;但若不受法律和报复之恐惧的束缚,这些杀意可能会转化为实际行动,特别是当其中混杂着背叛和暴行的意图时。从主的以下话语中可以看出仇恨就是杀人:“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有地狱的火。”(太5:21-22)。这是因为所有内心的意图,都等同于实际的行动。(TCR309.)

就属灵层面的意义而言,“杀人”被理解为杀害和摧毁人的灵魂,方法众多,五花八门;例如,使人背离神,远离宗教和神圣的崇拜,投掷绊脚石来反对这些,劝诱那些导致人们疏远的事情,引发人们的反感。(TCR310.)

就属天层面的意义而言,“杀人”被理解为轻率地对主发怒,憎恨他,并希望抹去他的名,就是那些说要钉死他的人;如果他像以前那样再次来到世界,他们会像犹太人那样做。这正是“有羔羊站立,像是被杀过的”(启5:6, 13:8)和“钉十字架”(启11:8, 来6:6, 加3:1)所象征的意义。(TCR311.)

148、第六诫

就自然层面的意义而言,“不可奸淫”这条诫命不仅禁止奸淫,还表示不要有淫秽的意愿和行为,也禁止淫荡的思想和言论。从主的话中我们可以明白,光是有这种欲望,就等同于犯了奸淫: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TCR313.)

在属灵层面的意义上,“奸淫”被理解为玷污圣经的良善,歪曲圣经的真理。如今,很少有人知道“奸淫”和“淫乱”在属灵层面的意义。(TCR314.)

现今,几乎没有人知道这些事情在属灵层面的意义上是通过“奸淫”和“淫乱”来表示的;原因是如今在教会内,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灵性,以及它如何与自然不同,并且几乎没有人知道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切地说,一个在另一个中的“像”如何是被确定的,也就是,灵性是如何在自然中被表征的。因此,灵性就像灵魂,而自然就像它的身体;这样,通过流入和由此产生的结合,它们组成一个整体。就像在已重生的人中,被称为灵性的内在人,与被称为自然的外在人,成为一体。因为对这些事的无知,除了将“奸淫”理解为肉体上的非法结合之外,人们无从知晓它还有什么更深层次的含义。由于如今这些观念被忽略,我们需要解释,在属灵层面上,为何“奸淫”表示扭曲信仰和仁义的教义,因而玷污良善并歪曲真理。原因是——这在今天被视为奥秘——婚姻之爱源于善与真的结合,被称为天堂的婚姻。从主那里流入天堂的善与真之间的爱,在人间通过对应关系转化为婚姻之爱。因此,真理的歪曲是“淫乱”,良善的败坏是“奸淫”。因此,那些不在信仰的良善与真理中的人无法拥有真正的婚姻之爱;同时,那些在奸淫中寻找生活乐趣的人不再能接受任何信仰。我曾听天使说,当某人在地上犯奸淫并从中得到快乐时,天堂会对他关闭,意味着他不再愿意接受来自那里的信仰和仁义。在现今的很多国家,尽管存在教会,但许多人都认为奸淫之事无足轻重,这是因为教会已经走到了尽头,再无仁义可言,因而没有了信仰;实际上,一个与另一个是对应的。在没有信仰的地方,伪谬就会替代真理,邪恶就会代替良善;于是,奸淫也不再被视为罪恶,因为天堂在人里面被关闭时,这样的事物就会从地狱流入。从内在或属灵层面的意义上看,“奸淫”和“淫乱”就是对信仰和仁义的真与善进行歪曲和败坏,因此也是通过对圣经的不当应用来确证伪谬和邪恶。从圣经中的多处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奸淫、淫乱和娼妓被提及。以西结书中也有明确的描述:人子啊,你要使耶路撒冷知道她那些可憎的事;因你的名声就行邪淫,你纵情淫乱,使过路的任意而行;你用衣服为自己在高处结彩,在其上行邪淫;你又将我所给你那华美的金银、宝器为自己制造人像,与他行邪淫;并且你将给我所生的儿女焚献给他;你行淫乱岂是小事, …你也和你邻邦放纵情欲的埃及人行淫,加增你的淫乱,惹我发怒;你因贪色无厌,又与亚述人行淫,与他们行淫之后,仍不满意, 并且多行淫乱,直到那贸易之地,就是迦勒底,你仍不满意;哎!你这行淫的妻啊,宁肯接外人,不接丈夫。 凡妓女是得人赠送,你反倒赠送你所爱的人,贿赂他们从四围来与你行淫;你这妓女啊,要听耶和华的话;我也要审判你,好像官长审判淫妇和流人血的妇女一样(结16:2,15-17,20-21,26,28-29,32-33,35,38)。 谁不可能看到这里的“行淫”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和对良善的玷污呢?除非他知道“行淫”有这样的意义,并知道“埃及人”、“亚述人”和“迦勒底”有什么含义,否则谁能理解这里的任何一个词?明显,耶路撒冷并没有真的与这些国家发生淫行。(AC8904.)

因为“巴比伦”比其它更加玷污和歪曲圣经,所以她被称为“大淫妇”,在启示录中有这样的话描述她:叫万民喝邪淫、大怒之酒的巴比伦(启14: 8)。天使说:“我将坐在众水上的大淫妇所要受的刑罚指给你看;地上的君王与她行淫。”(启17:1, 2)。判罚了那用淫行败坏世界的大淫妇(启19:2)。因为犹太民族曲解圣经,所以主称他们为“淫乱的世代”(太12:39,16:4, 可8:33),并称他们为“妓女的种”(赛57:3)。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地方,其中“奸淫”和“淫乱”被理解为对圣经的玷污和歪曲。(TCR314.)

在属天层面的意义上,“奸淫”表示否认圣经的神圣,并对其进行亵渎。这一意义源于前面的属灵层面的意义,即玷污圣经的良善和歪曲圣经的真理。那些否定并亵渎圣经神圣性的人,也是那些在心中嘲笑所有教会和宗教事物的人,因为在基督教世界中,所有教会和宗教的事物都来自于圣经。(TCR315.)

149、奸淫的下场

因为奸淫违背了婚姻之爱,所以奸淫者无法与天堂中的天使同在;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与良善和真理相对立,因此不可能处于天堂的婚姻中;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对婚姻只有非常不洁净的想法;每当提到婚姻或想到婚姻时,他们的想法中立即涌现出淫荡、猥亵,甚至是不可告人的事物。同样地,当天使谈论善与真时,这样的人会持相反的想法;因为人死后所有的情感和由此产生的思维都会继续保持在世时的状态。奸淫者有着破坏社会的心态;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残忍的,因此他们内心反对仁义和怜悯,嘲笑他人的不幸;他们想要并尽其所能夺走每个人的所拥有的。对他们而言,破坏友谊和制造敌意是一种乐趣。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他们声称认识宇宙的造物主,并相信神性的治理,但仅限于普遍的治理;他们还认为救赎来自于信仰,且认为自己不会比其他人遭受更糟糕的命运。但当他们在来生中被探究内心时,实际上并不相信这些,而是将自然视为宇宙的创造者,不相信任何普遍的神性治理,对信仰也毫不关心。所有这些,都是因为奸淫行为完全违背了善与真。由此,任何人都可以判断他们如何能进入天堂。(AC2747.)

我被天使告知,当有人在地上犯下奸淫时,天堂将立即对他关闭,之后他将只生活在世俗和肉体的事物中。即使他听到关于仁爱与信仰的事项,这些也无法渗透到他的内心。当他谈论这些事项时,并不是出自他的内心,而只是来自于他的记忆和口头,由虚荣或贪婪所激发。他的内心是封闭的,除非通过真诚的悔改,否则无法被打开。(AC2750.)

因为所有那些将奸淫视为无关紧要的人,就是那些以为奸淫不是罪,有意犯下此行为的人,他们的内心是作恶和不虔诚的。因为人类的婚姻之爱和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在每一步上同行;宗教信仰中的每一个足迹和步伐,也都是婚姻之爱中的足迹和步伐,这是基督徒所特有和固有的品质。(CL80.)

150、第七诫

“不可偷盗”。在自然层面的意义上,这条诫命的字面意思表示不要偷窃、抢劫以及在和平时期进行海盗活动,总的来说,不要秘密地或以任何借口下拿走某人的财物。它还扩展到所有的冒名顶替、非法获利、高利贷和勒索行为;还包括在支付税款和关税中,以及在偿还债务时的欺诈行为。违反了这一诫命的,是那些不真诚、狡猾地完成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商品、重量、计量和计算上进行欺骗的商人;扣减士兵军饷的长官;因为友情、贿赂、亲属关系或其他原因来判决的法官,他们歪曲法律或审查,从而剥夺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TCR317.)

在属灵层面的意义上,偷盗被理解为剥夺他人的信仰真理,这是通过伪谬和异端来实现的。那些只是追求利益或荣誉而侍奉,并教导从圣经中看到或能看到的不真实内容的神职人员,被视为灵性上的盗贼;因为他们从民众手中夺走了得救的途径,即信仰的真理。(TCR318.)

在属天层面的意义上,盗贼被理解为那些从主那里夺取神性权柄的人;还有将主的功与义归给自己的那些人。尽管敬拜神,信仰的却不是他,而是自己;他们不是信神,是信自己。(TCR319.)

151、第八诫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舍。” 对邻舍作假见证,或是作虚假的证言,在最直接的自然层面的意义上,被理解为在法官面前,或在法庭外对他人,不要向人作假证,特别是当这个人被轻率地控告某种罪行时,并且以神的名义,或者什么神圣事物的名义,又或以自己的名义,以及其他有一定名声或荣誉的人事物来坚定地声称这一点。在更广泛的自然层面的意义上,这条诫命可理解为禁止一切类型的谎言,以及为达到邪恶目的的虚伪行为;也禁止诽谤和诋毁邻舍,损害他人的荣誉、名声和名望,因为这些因素构成一个人的整体人格。在最广泛的自然层面的意义上,这条诫命包含了各种陷阱、诡计和邪恶的预谋,出于各种动机,如敌意、憎恨、报复、嫉妒、争竞等;因为这些恶行本身就蕴含着对虚假的证实。(TCR321.)

在属灵层面的意义上,“作假见证”被理解为说服他人将信仰中的伪谬当作真理,生活中邪恶当作良善,反之亦然;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出于有意为之,而不是无知所致;也就是说,人们在明确知道什么是真和善之后仍然这么做,而不是在不了解这些之前。(TCR322.)

在属天层面的意义上,“作假见证”被理解为亵渎主和圣经,从而将真理本身从教会中驱逐,因为主是真理本身,也是圣经。相反,在这个意义上的“作见证”被理解为说出真理,而“见证”是真理本身;因此十诫也被称为“见证”。(TCR323.)

152、第九、十诫

“不可贪恋你邻舍的房子;也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他的男仆、女仆、牛和驴,并他一切所有的。”这两条诫命涵盖了前面的所有诫命,并明确指出,我们不仅应避免实际行恶,更应避免心生恶念。这些诫命不只是指引我们的外在行为,更深入到我们的内心。因为一个人即使没有实际行恶,但如果心中渴望这样做,那他实际上已经犯了错。正如主所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在一个人的内心欲望未被消除之前,他的外在行为不会与其内心一致。主也教导我们这一点,说: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 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净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净了(太23:25-26);在那一整章中,从头到尾,主都在强调此事。法利赛人的内心都对那些在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条诫命中明令禁止之事的欲求……. 为了强调这两条诫命涵盖了前面的所有诫命,并提醒人们不应该对其产生欲望,所以首先提到了房子,然后是妻子,接着是男仆、女仆、牛和驴,最后是邻舍一切所有的。因为房子包含了所有后面提到的东西;它里面有丈夫、妻子、男仆、女仆、牛和驴。后面提到的妻子,又包含了接下来的所有事物;因为她是房子里的女主人,就像丈夫是男主人一样;男仆和女仆都在他们之下,牛和驴也在他们之下;最后是房子里里外外的所有东西,所以说“并他一切所有的”。由此可见,这两条诫命,从总体和具体以及广义和狭义上,涵盖了前面所有诫命。(TCR326.)

在属灵的层面上,这些诫命禁止所有与灵相对抗的欲望,这些欲望违背了教会的属灵原则,主要涉及信仰和仁义。如果不控制这些欲望,肉体便会按其自由意志坠入各种邪恶;正如保罗书信中所说,肉体与灵魂是相互对抗的(加5:17)。总的来说,从属灵的角度理解,这两条诫命涵盖了之前在属灵层面上所讨论的所有内容,并禁止对它们产生欲望。同样地,它们也包括了先前在属天层面上讨论的所有内容。但重新总结这些已经没有必要。(TCR327.)

十诫包含了对神之爱和对邻居之爱的一切内容。在前八条诫命中,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和第十条,并没有说到任何关于对神之爱和对邻居之爱的内容;并没有必须爱神,也没有说要尊崇神的名,也没有说要爱邻居,因此也没有说应该与邻舍诚实正直地交往;只是说:在我面前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妄称神的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邻居的东西。总的来说,不应该意欲、思考或行出任何对抗神或邻居的恶事。但是,没有命令我们直接做出仁爱和仁义的行为,只是命令不要做与它们相反的事,这是因为只要人们就像避免犯罪那样避开这些恶行,他们就会愿意行出仁爱和仁义的善行。对神的爱和对邻居的爱,首先是不作恶,其次是行善。(TCR329.)

我们之前讨论过,人越是避免作恶,就越追求行善;这是因为善与恶是对立的,恶源于地狱而善来自天堂。因此,当我们远离恶时,我们自然地靠近天堂,并更加倾向于行善。这一观点可以从十诫的上述八条诫命中得到明显的体现:1.一个人越是不拜其他神,他就越敬拜真神。2.一个人越是不轻易使用神的名,他就越热爱来自神的事物。3.一个人越是不想杀人或出于仇恨和报复行事,他就越想对他人好。4.一个人越是不愿犯奸淫,他就越想与妻子过上纯洁的生活。5.一个人越是不想偷盗,他就越追求诚实。6.一个人越不愿意作假见证,他就越愿意思考和说出真理。7和8:一个人越是不贪恋邻舍的东西,他就越愿意让邻舍从他那里得到好处。由此可见,十诫包含了对神之爱和对邻居之爱的所有内容。因此,保罗说: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或别的诫命,都包含“爱你的邻舍如同你自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对邻舍的爱不做恶事,所以爱就是律法的完全(罗13:8-10)。(TCR330.)

153、违反一条诫命就是违反所有诫命的真实含义

有人声称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律法,特别是当违反十诫中的任何一条时,就等同于违反了所有诫命。但这种说法听起来并不像它的实际意思那样准确。其核心含义是:如果有人故意或决意违反一条诫命,那么他在实际上也是在违反其他所有诫命。因为有意违反诫命就等于完全否认它是罪恶。如果别人告诉他这是一种罪行,他会毫不在乎地拒绝这种提醒。这样的人会对任何被称为罪恶的事情不以为然。(TCR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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